檔名 | 上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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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舒婷 |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2月9日部退三字第1115419398號函暨總統府秘書長111年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2560號函、同年月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2590等2號函及財政部111年1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100501890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分別業經111年1月19日及同年月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2561及11100002591等2號總統令公布,其中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條、第67條及第77條條文之施行日期分別為110年1月1日、111年7月1日及108年8月23日;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基管條例)第1條、第4條及第9條條文之施行日期分別為107年7月1日及110年1月1日;依修正後條文規定,各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配合本次修正退撫法第7條增訂第5項規定,公務人員依退撫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溯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部分:
1、查財政部為使110年度各薪資或退職給與給付機關,對於公務人員所得憑單申報事宜,能正確計算應稅、免稅所得金額並如期於111年2月7日前完成,前以110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004706450號函,請銓敘部儘速轉知各機關配套措施,並另以111年1月3日台財稅字第11004706710號函囑其所屬各國稅局配合辦理事項且副知銓敘部。上開2函業經銓敘部以111年1月11日部退三字第1115413905號書函通函(諒達)(按:本府於111年1月13日以府人給字第1114650279號函計達)各機關說明應先行辦理事項,並請轉知所屬配合辦理在案,爰仍請照上開函所示期限辦理相關事宜。
2、配合退撫法第7條增列公務人員依退撫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適用範圍包括第7條所定「在職按月繳付」及第12條所定「嗣後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中屬個人繳付之費用(本息),均應列為得免課稅之範圍,是依退撫法第12條第4款、第6款及第7款所定義務役、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留職停薪期間或停職期間等年資,如由「個人負擔」所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亦應列為得免課稅之範圍。
(二)配合本次修正基管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爰自110年1月1日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定額免稅部分:依110年4月28日銓敘部邀集財政部及相關機關到部召開「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免納所得稅修法配套措施」研商會議之結論,前開退撫相關法規修正施行後仍在職之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其退職所得應照法修正施行前、後年資按比例課稅部分,由退撫新、舊制給與發放機關分別按各自發放金額計算免稅額,並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爰請退撫舊制給與發放機關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管會),配合辦理如下:
1、公務人員退撫舊制給與,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即應全數列為退職所得,爰公務人員退撫舊制給與發放機關仍按實際發放金額為應計稅金額,並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2、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屬110年1月1日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列為退職所得,爰基管會應按比例計算應計稅金額,並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退職所得計算方式如附件)。
一、依據行政院111年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11100000011號函辦理。
二、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業經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於111年1月28日三讀通過,該預算案俟總統公布始完成法定程序。
三、檢送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如附件,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四、有關111年度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聘用、約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配合行政院通案調整為每點新臺幣(以下同)129.7元,並溯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
一、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暨其施行細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辦理。
二、為充實公務人員應具備之法治與品德修養,發揮工作潛能,提升整體行政效能,強化本縣競爭力,本府111年度針對不同人員並結合相關機關研習資源規劃「領導力發展」、「政策能力訓練」、「專業知能訓練」及「自我成長及其他」等四大訓練面向,預定辦理22場次研習班,課程內容豐富,請各機關學校同仁踴躍報名參訓,詳細課程規劃請參閱訓練計畫。
三、配合本府文化局「新竹縣公共圖書館樂讀集點獎勵實施要點」,亦請各機關學校同仁踴躍至本縣公共圖書館借閱書籍,培養閱讀習慣,提升閱讀及終身學習風氣。
四、另有關政策性相關課程,請各機關學校同仁配合辦理下列事項,執行成效情形請列入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年終考績(核)之重要參據:
(一)依據行政院規定,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每人每年應完成以下10小時課程,請督促所屬人員務必於本(111)年9月30日前完成課程:
1、當前政府重大政策(1小時)。
2、環境教育(4小時)。
3、性別主流化、廉政與服務倫理、人權教育、行政中立、多元族群文化、公民參與等(5小時)。
(二)各機關學校所屬技工、工友、駕駛、測量助理、約用人員及臨時人員等,請配合於本(111)年10月31日前,完成至少4小時環境教育訓練課程(數位或實體,含自辦、跨機關聯合辦理、薦送或自行進修)。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月24日總處培字第 11100108421號書函轉勞動部同年月18日勞動條4字第 1110140031D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一、依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111年1月12日馨總字 第1110090008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11年1月24日衛授家字第 1110100993號函辦理。
二、查留停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不得拒絕:……四、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 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三、復查本部106年12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166967號 函規定略以,依勞動部106年10月24日勞動條4字第 1060131984 號函示,「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除 法院對受僱者聲請收養認可之裁定(含記載於聲請書或筆 錄者)外,如因收出養媒合、近親或繼親收養,已與收養 人共同生活,致法院未再特別准其先行共同生活者,得以 出具法院之公函文書(如家事法庭通知)或村、里長之證 明,依個案事實認定受僱者與被收養人已共同生活。又如 係提出村、里長之證明者,須足堪認定當事人確有收養之 意願。教育人員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四、再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 第15條第2項規定:「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 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同法第 17條第2項第2款規定略以,共同生活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又同法第19條 第1項明定,收養兒童及少年經法院認可者,收養關係溯 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無書面契約者,以向 法院聲請時為收養關係成立之時;有試行收養之情形者, 收養關係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
五、茲以「收養」按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之關係可區分為「無 血緣關係收養」、「親戚收養」或「繼親收養」,其中 「無血緣關係收養」依兒少權法之規定,需透過收出養媒 合服務者進行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或漸 進式接觸後,再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審酌收養兒童先行 共同生活之規定程序及實務執行現況,爰就旨揭「先行共 同生活」證明文件補充規範如下: (一)無血緣關係收養者:得檢附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單位出 具之證明文件,作為申請留職停薪之證明。上開合法收 出養媒合服務單位,請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官網 收出養媒合服務專區之「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名單」查 詢。 (二)近親收養或繼親收養者:仍依本部106年12月11日函規 定辦理,即以法院之公函文書(如家事法庭通知)或 村、里長之證明,依個案事實認定教育人員與被收養人 已共同生活。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18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151132B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教職員任職滿1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二、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三、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學校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第1項)本條例第18條第2項第4款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由申請自願退休教職員檢同相關證件及醫療資料,交由服務學校,比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之規定,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之專業醫院,就其失能狀態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後,由服務學校認定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終身無工作能力情形之一。(第2項)前項個別化專業評估所需費用,由申請評估之教職員全額負擔。」
三、復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4條規定:「(第1項)本條例所定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失能狀態經審定符合本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二、被保險人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依本條例第54條之1第2項規定,經個別化之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第2項)前項第2款所定個別化之專業評估,依被保險人之全人損傷百分比、未來工作收入能力、職業及年齡,綜合評估其工作能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勞保個別化專業評估要點)第2點規定:「被保險人申請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除失能狀態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外,其整體失能程度符合第一至第七等級者,應送本局委託之專業醫院(以下簡稱受委託醫院)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以下簡稱評估)。」
四、依前開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依退撫條例第18條第2項第4款申請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時,應檢同相關證件及醫療資料,交由服務學校比照勞保個別化專業評估要點之規定,送請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之專業醫院(以下簡稱受勞保局委託醫院)就其失能狀態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其所需費用應由提出申請之教職員全額負擔。
五、教育部為研擬教職員申請前述個別化專業評估事宜,前就旨揭注意事項草案函請相關機關及受勞保局委託醫院表示意見。案經綜整所函復意見後,作成旨揭注意事項,以使教職員個別化專案評估機制有原則性之規範。據此,有關退撫條例第18條第2項第4款之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方式,請依旨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六、另目前計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彰化基督教醫院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8間受勞保局委託醫院,為辦理上開個別化專業評估之醫院,並由教職員服務學校為申請學校,負責教職員申請案件之送(補)件等事宜並為與受勞保局委託醫院間聯繫之單一窗口。
七、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1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15419024號函轉勞動部111年1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110042356號、第1110140034D號及第1110140008B號函辦理。
二、查性工法第2條規定:「(第1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2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33條、第34條、第38條及第38條之1之規定,不在此限……。」據上,自本年1月18日起,現行相關公務人員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該等公務人員法規修正前,各機關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公務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其配偶分娩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公務人員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三、檢附前開銓敘部本(111)年1月20日函及勞動部本年1月18日3件函文影本各1份供參。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01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08889A號函辦理。
二、查性工法第2條規定:「(第1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2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33條、第34條、第38條及第38條之1之規定,不在此限……。」據上,自111年1月18日起,現行相關教師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勞動部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教師請假規則修正前,各學校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教師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教師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1年2月9日總處給字第1114000202號函辦理。
二、108年至111年全國公教員工及其親屬長期照顧保險方案,由國泰人壽依約承作至本(111)年2月21日24時止,經人事總處辦理公開徵選本保險承作保險公司,由國泰人壽獲選賡續承作並提供「心守護公教團體長期照顧健康保險」及「心守護公教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等2方案,辦理期間自本(111)年2月22日0時起至114年2月21日24時止,為期3年。相關規定請參閱旨揭說明資料,另投保作業請逕洽國泰人壽辦理。
三、檢附人事總處來函影本及本保險方案辦理說明資料各1份,相關規定請參閱說明資料。
一、為配合本校百週年校慶,辦理傑出校友表揚,藉此凝聚校友情誼,並傳承經驗砥礪後進,爰廣徵遴選服務於各界之本校傑出校友。
二、自即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一)止受理報名,請填妥推薦表後,郵寄或Email至本校輔導室王莉芬小姐收(信封請註明「傑出校友遴選」),推薦表word檔及2吋照片電子檔(手寫者或照片無電子檔者可免)請一併Email至王莉芬小姐信箱,以便編輯遴選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