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名 | 上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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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舒婷 |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記功以下獎勵令電子化措施辦理。
二、電子化獎勵令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浮水印及QR Code作為正式文件之認證,同仁如有記功以下 獎勵令經本校核定後,將由系統以電子郵件方式主動通知同仁至「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進行檢視 及列印。
三、「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登入及檢視方式如 下:
(一)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 服務網(eCPA)」https://ecpa.dgpa.gov.tw/,若無法登入請複製網址另行開啟網頁。
(二)點選左方「應用系統」按鈕。
(三)於右側「B.人事資料服務」分類下點選「公務人員個人 資料服務網(MyData)」之連結。
(四)點選左方「個人檔案夾」分類下點選「未檢視資料查詢」,即可進入獎勵案件檢視頁面,並得依需求自行列 印獎勵令資料。
四、電子獎勵令之核發通知,係以電子郵件寄送至同仁之電子郵件信箱,同仁先至「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 完成點擊「同意」電子化措施,以利後續進行線上檢視。
五、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記功以下獎勵令電子化措施操作手冊(一般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資料校對及獎勵令電子化設定操作手冊各1份。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月10日部退三字第11255256271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訂自112年1月16日起,將公(政)務人員退休(職)證改為數位退休(職)證,自該日起,退休(職)人員可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以下簡稱MyData網站】下載數位退休(職)證或自行列印紙本留存。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
1、112年1月16日起退休(職)生效之公(政)務人員,已經銓敘部審定者,自該日起;新審定者,自審定函發文日起第3天,得至MyData網站查詢下載數位退休(職)證;至於已經該部審定自112年1月16日以後退休(職)生效者,原已核發之實體退休(職)證仍可繼續使用。
2、112年1月15日以前退休(職)之公(政)務人員,得視需求由本人或經由服務機關向銓敘部提出申請,經同意後亦得以相同方式下載數位退休(職)證;未申請換發數位退休(職)證者,原已核發之實體退休(職)證亦仍可繼續使用。
(三)公(政)務人員退休(職)證自112年1月16日正式改為數位退休(職)證後,實體退休(職)證不再發給,如有遺失或污損而申請補(換)發者,將一律改適用數位退休(職)證。
(四)為簡化作業,數位退休(職)證已取消照片欄位,爰自112年1月16日起,各機關於報送銓敘部退休(職)案時,無須再檢附2吋正面半身相片;該部退休(職)審定函同時改採行電子交換作業發文。
三、檢送銓敘部原函影本及公(政)務人員數位退休(職)證查詢操作手冊各1份。
一、依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辦理。
二、請轉知旨揭人員於112年9月30日前至「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路徑:首頁-組裝課程-縣市組裝專區-新竹縣組裝專區),註冊並完成下列2套課程(含測驗及問卷):
(一)本縣112年公務人員必修課程(10小時):
1、當前政府重大政策(1小時):「雙語政策」。
2、環境教育(4小時):「海洋能源發展與運用」及「海洋生物多樣性及其保育」。
3、民主治理價值課程:性別主流化、廉政與服務倫理、人權教育、行政中立、多元族群文化、公民參與、轉型正義等(任選達5小時)
(1)性別主流化(2小時):「性別平等,共治共決─權力、決策與影響力」。
(2)廉政與服務倫理(1小時):「公務員法律責任個案檢討及防弊作為」。
(3)多元族群文化(2小時):「多元文化與實務工作I(性別)」。
(二)本縣112年業務必修課程(15小時):
1、人權教育(3小時):「從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探討兒童及青少年人權」、「人權與兩公約講座──國家人權議題與發展」。
2、法治教育(1小時):「【紫袍下的故事】EP3|人口販運不害怕,人人都是超級老爸!feat.婦女救援基金會杜瑛秋執行長、臺北地檢黃珮瑜檢察官」。
3、健康教育(1小時):「失智友善的一天」。
4、客家文化(2小時):「生活客語(海陸腔)」、「公務客語(海陸腔)」。
5、家庭教育(1小時):「傷痛過後,愛要延續:失親教育概論」。
6、員工協助(3小時):「與周公約在夢鄉-睡眠品質管理」、「心靈守門員」、「健康飲食大作戰」。
7、國防教育(1小時):「國際情勢與防衛動員」。
8、職業安全衛生(1小時):「工作者的職業安全衛生保障」。
9、資訊業務(2小時):「NDC ODF從入門到進階(一)-Writer」、「政府數位轉型新視界」。
三、112年9月30日前完成2套課程之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請至「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或「終身學習入口網站」列印學習時數證明,交予人事單位,俾憑核敘嘉獎1次及給予補休1日(補休生效之始日由各人事單位覈實認定,須於2年內請畢)。
四、各機關首長及人事、主計、政風等人員之敘獎由本府統一彙整辦理,請勿報送獎懲建議函。
請本校教師符合申請112年度資深優良教師人員,於2月17日前填列推薦表、教學感言及相片電子檔送人事室辦理(e-mail: ytyu@hchg.gov.tw)。
辦理本校教師112年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以下事項敬請配合:
一、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計算方式如下:
(一) 40年:72年8月至112年7月任職人員。
(二) 30年:82年8月至112年7月任職人員。
(三) 20年:92年8月至112年7月任職人員。
(四) 10年:102年8月至112年7月任職人員。
二、 曾任私立學校年資或代理教師(須具教師證或試用教師證)年資轉任公立學校任教年資如未曾中斷,得予併計。
三、本校依上列條件清查符合獎勵人員如下:
30年:鄭書城主任。
20年:王寶貴教師、林欣怡教師、范嬿妮教師、許惠美教師、陳巧嫦教師 陳彥育教師、麥語芹教師、溫嘉玲教師、魏杏芳教師
10年:蘇怡媜教師
上列人員外,如另有符合獎勵條件而漏列者,請於1月18日(星期三)前告知人事室補列。
四、教學感言如附檔。
壹、目的:
為推動公教人員自主性健康管理,促進身心健康,本校教職員工至合法設 立之公私立醫療院所機構或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者,得依本計畫申請補助或公假。
貳、適用對象:本校全體教職員工。
叁、實施健檢之醫療機構: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10月22日公保字第1041060454號函,自105年1月1日起,應至經衛福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經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檢。如未於上述醫療機構實施者,其檢查費用即無從予以補助。關於上開醫療醫構之名單,可至保訓會網站(辦理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查詢,請務必確認各該醫療機構是否尚在評鑑(認證)合格或認可之有效期限內。
肆、實施方式:
一、年齡限制:(計算至上年度12月31日止)
年齡滿40足歲以上者,得申請以「補助」或「自費」之方式參加健康 檢查。
二、經費補助:本校編制內正式教職員、工友、約聘僱人員、實缺代理教師(不含臨時人員)年齡滿40足歲以上,申請以「補助」之方式參加健康檢查並獲核准者,得於4,500元之額度內,檢據核實申請補助,如有超出,應自行負擔。
三、公假核給:本校編制內正式教職員工、工友、約聘僱人員、代理教師、臨時人員及未滿40足歲公教人員)核准參加健康檢查者,得依排定日程核實給予公假1日(需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教師課務需自理,職員以不影響公務為原則。
四、補助方式:
(一)機關補助(含公假):
1、參加健康檢查前,請先填具申請書簽請核可後,再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2、受檢人員應於完成健康檢查後1個月內,填寫補助費申請表檢據申請補助,至遲並應於當年度12 月1日以前提出,俾利人事室作業。
(二)自費參加:
應於確定參加健康檢查前,填具申請書簽請核可後,再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五、次數限制:
公教人員依本計畫申請之健康檢查,以每2年申請1次為限,且2年內僅能就「公費補助」(含公假)或「自費參加」擇一申請,不得隔年交互申請。
伍、本計畫所需經費,於本校年度預算用人費用相關科目項下調整支用。
陸、本計畫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本校112年度員工文康活動經費每人以800元為原則,文康活動請於7月底前完成核銷,另慶生會及生日禮金則統一由人事室辦理。
二、為因應COVID-19疫情,辦理方式由人事室統籌辦理文康活動或以學年、現職人員6人以上自行組隊參加。
三、文康活動申請及參加人員名冊,請於辦理前1週將申請書送人事室,陳請校長核准後辦理。
一、依據本校111年11月21日主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參加本校公、勞保有子女未滿二歲之女性員工,且親自哺(集)乳者。
三、申請哺乳時間規定:
(一)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二)申請人為教師者,申請哺乳時間在不影響校務推動及學生受教權益之情形下,應利用無課務時間為之。
(三)申請人申請時間應覓妥職務代理人,方得離校。
四、本校員工哺乳時間申請表,如附件。
一、依據本校111年11月21日主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參加本校公、勞保有子女未滿二歲之女性員工,且親自哺(集)乳者。
三、申請哺乳時間規定:
(一)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二)申請人為教師者,申請哺乳時間在不影響校務推動及學生受教權益之情形下,應利用無課務時間為之。
(三)申請人申請時間應覓妥職務代理人,方得離校。
四、本校員工哺乳時間申請表,如附件。
★本校教職員工本人及家人若因covid-19快篩陽性、確診,勿驚慌,請主動告知校方。
★指揮中心自11月7日起鬆綁COVID-19確診者及接觸者管制措施,請參閱【疾管署網頁公告】;指揮中心自11月14日起,調整採居家照護之COVID-19非重症確診者隔離/自主健康管理為5+n天,請參閱【疾管署網頁公告】
一、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調整防疫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Q&A(111.11.10更新)
★學校防疫措施摘錄如下,因涉及個人狀況不同,如有疑義請洽詢人事室(分機27)
Q1.當學校「學生」 或「老師」為「確診個案」或「快篩陽性個案」時, 學校如何處理?
Ans 自 11 月 14 日起,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
Q6.續上題,若上述教職員工生於 3 個月內已確診,還需要配合快篩?
Ans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已確診康復者 3 個月內免篩檢,3 個月後回復原篩檢頻率。
【確定病例符合解除隔離條件,且距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無症狀者適用)15 天(含)以上至 3 個月內者,得免除篩檢】
Q9.根據防疫規定,確診者須填寫「確診個案自主回報疫調系統」請問學校如何知道哪位教職員工生確診?
Ans 請學校向教職員工生宣導,如發生確診或快篩陽性之情 形,應主動回報學校師長或防疫長。
Q12.自主防疫期間,外包清潔人員、團膳廚工、工友、警衛等人員(編制外),是否到校?
Ans 自 11 月 7 日起,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自主防疫期間」規定如下:免居家隔離,但需配合 7 天自主防疫,期間應遵守自主防疫規範,如需外出工作及採買生活必需品,需有 2 日內家用抗原快篩陰性證明,有症狀時建議在家休息,並以快篩試劑進行快篩。
Q13.11 月 7 日起,教職員工及學生因同住家人或同寢室室友確診, 在 0+7 天的「自主防疫期間」,是否可到校?
Ans
1.自11月7日起,教職員工生如有同住家人或同寢室室友確診,教職員工生於自主防疫期間到校規定,自111年11月7日起實施,說明如下:
(1)教職員工生於自主防疫期間,如無症狀且持有兩日內快篩陰性結果,可到校(班)上課、上班。
(2)教職員工生於自主防疫期間,如有症狀,應在家休息,不到校(班)上課、上班。
2.「自主防疫期間」學生如有症狀,不到校(班)上課,惟基於學生受教權益,學校仍應提供遠 距教學,供學生在家學習,使學習不中斷;教師於「自主防疫期間」,如有症狀,因身體狀況無法進行遠距教學者,教師所遺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並支付鐘點費。
3.教職員工生於自主防疫期間可請「自主防疫假」。
Q14.所謂「自主防疫期間」, 如無症狀,且有「2 日內」快篩陰性結果,應如何計算?
Ans 舉例來說,如10月13日有發生同住家人確診或同寢室室友確診時,如無症狀,10月14日欲到校(班)上課、上班,需有10月13日或10月14日快篩陰性檢驗結果。
Q16.如果教職員工生在 11月 7 日前已開始居家隔離、自主防疫,可適用調整後之自主防疫措施嗎?
Ans 教職員工及學生如在 11 月 7 日前已開始居家隔離、自主防疫者,仍需完成居家隔離程序,11 月 7 日發生個案,始可直接採行調整後之自主防疫措施。
Q28.學生確診解隔後,家人又確診,需要再次隔離嗎?
Ans
1.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自主防疫指引」(110.10.13)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111.5.31)規定,曾確診個案,距當次確診發病日(無症狀者,以確診採檢日計算)後 3 個月內,再次接觸到確診個案, 如於暴露後無症狀或未出現 COVID-19 相關症狀, 無須再行匡列為接觸者,不用進行「0+7」天自主防疫措施。
2.曾確診個案,再次接觸到確診個案,如於暴露後出現COVID-19 相關症狀,且經研判非其他病因所致, 則建議進行快篩或PCR 採檢,如檢驗結果為陰性,則無需匡列為接觸者進行自主防疫。
Q40.當學校教職員工「確診」,其請假的假別為何?
Ans 當教職員工確診請「公假」,教師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並支付鐘點費。
Q41.11 月 7 日起,學校教職員工屬自主防疫者,其請假的假別為何?
Ans
Q42.如教職員工為照顧確診之 0-12 歲子女,教職員工本身可以請什麼假別?
Ans
Q43.如教師有 12 歲以下或生活不能自理子女實施自主防疫、防疫假,導致教師有居家照顧子女的需求,教師本身可以向學校請什麼假別?
Ans
★抗疫期間需要大家團結的力量才能共同守護校園~沒有人會想故意散播病毒,只有【病毒】才是大家共同的敵人。
★維持良好的衛生習慣戴口罩、勤洗手,顧好自己身心健康,也要關心他人的心情及處境。
二、補充
2.「清冠一號動態表」 : 公費清冠一號優先提供年長者及高風險族群 (供全台灣民眾查詢)
三、相關規定請參酌下列附件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1年11月09日府人給字第1114657573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管理會)111年11月7日台管業一字第1111683549號函辦理。
三、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第2項、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2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8條第2項規定略以,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按現役人員、公務人員及教職員本俸加一倍百分之12至百分之18費率繳納。茲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業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釐訂公告,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為15%,請各機關學校自112年1月1日起依前開對照表標準辦理每月退撫基金費用繳納事宜。
四、另退撫基金管理會基金繳納作業系統,將於111年11月15日由系統自動進行112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納金額對照表更新作業,屆時如無法由系統自動更新者,請配合至該會網站(網址:www.fund.gov.tw\下載專區\軟體下載)下載相關更新軟體後執行系統更新作業。
五、有關112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繳納金額對照表(軍職人員)、112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繳納金額對照表(公教人員)、該會服務電話表及更新操作說明,請至該會網站最新消息自行下載使用。如有繳費疑義,請電洽該會業務組服務人員;如有系統更新及操作疑義,請電洽該會資訊室服務人員。
六、檢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