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個國家的公民無需台灣簽證即可入境(最長停留時間為30至90天不等),包括香港、文萊、土耳其和馬其頓的護照持有人可獲得抵達簽證。而台灣移民的人士則可以另一種簽證方式。
居留簽證:適用於計劃在台灣逗留6個月以上的外國人。實際居留簽證有效期為3個月。簽證持有人必須在抵達後16天內到國家移民局區域服務中心申請“外國居留許可”和“再入境許可”。只要你的居留許可有效,您就可以留在中華民國。
訪問簽證(通常有效期最長為6個月):用於交通、旅遊、探親、遊學、參加國際會議、商務、短期學習、短期就業或傳教工作,和/或其他經批准的活動。由外交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有簽證互惠協議國家聯合達成,探親簽證有效期以協議的規定為準。對於其他外國人,訪問簽證的有效期通常為3個月至1年。停留時間和申請費不同,某些旅遊簽證持有者可以申請簽證延期。
工作假期(青年流動)計劃:要求取決於台灣與其他國家之間的協議。一般來說,申請人必須在 18 歲至 30 歲之間,並且之前沒有在台灣獲得過打工度假簽證。所有申請者需出示至少10萬新台幣(約3400美元)或等值外幣作為在台期間的生活費證明。
APEC 短期商務訪問簽證:適用於計劃在 APEC 成員國停留少於 6 個月的商人。該簽證適用於除免簽證國家(澳洲、加拿大、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新西蘭、新加坡、美國)以外的所有人。
亞太經合組織臨時商務居留簽證:所有來自亞太經合組織成員國的外國人計劃在台灣提供就業、投資或服務,都必須申請許可證或工作許可證。如果您計劃停留超過 6 個月,請申請居留簽證。抵達台灣後,居留簽證持有人必須申請外國人居留證(AR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