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注意事項請自行參閱附件
二、旨揭解釋令重點如下:
(一)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內者,應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外之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二)前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三)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公務機密不留意,為人對己都不利;
機關安全非等閒,輕忽安全生危險。
文書傳遞雙封套,字紙銷毀才可靠;
電腦檔案保管好,嚴防洩密惹煩惱。
安全維護有訣竅,留心可疑早通報;
定期演練確實做,預防事故最有效。
受贈財物要注意,廉政倫理莫忘記;
社交禮儀應正當,禮過三千不妥當。
飲宴應酬應考慮,顯不相宜不出席;
謹言慎行少煩惱,廉政倫理要遵行。
請託關說要注意,知會政風保權益;
應對進退均有據,利害關係要迴避。
請詳附件
一、本市111年度第2次市內介聘採線上報名方式,網址:http://match.tn.edu.tw/TP/,系統啟用時間自111年6月29日(星期三)上午8時起至7月5日(星期二)中午12時止,請申請第2次市內介聘之教師務必依限上網填寫積分,並完成人事人員審查。請各校務必提醒欲參加介聘教師於期限內完成報名事宜,逾時不予受理並請自行負責。
二、本市教師須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六學期〈進修、侍親等留職停薪及商借他縣市(含海外)學校年資,不予採計;服兵役、育嬰之留職停薪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方得參加介聘。
三、已參與第1次市內介聘(含新設學校教師介聘及超額教師介聘)及他縣市介聘成功教師,不得申請本次介聘。
四、請各校人事人員務必於111年7月5日下午4時前完成校內參加第2次市內介聘教師基本資料之初核作業,以及確認教師調出後相對開缺或控管。
五、第2次市內介聘積分審查時間訂於111年7月11日(星期一)上午9時整至11時30分(補件時間至中午12時止),假本市永福國小永福館舉行。
(一)請轉知欲申請介聘教師於規定時間內出席,並核實予以公假登記,惟課務自理。
(二)審查當日應備文件:申請表(請以A3格式列印)、教師證書、最高學歷證明、積分證明相關文件,上述各項證件正本暨影本依序排列裝訂成冊(除申請表、服務年資及研習證件正本由小組存查外,其餘證件正本驗後當場發還,影本由小組存查,另影本請申請人簽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積分審查補充說明如附件1,若委託他人者,應另檢附積分審查委託書(如附件2)及雙方身分證正本。
六、第2次市內介聘現職教師具主任資格者給15分,具有主任資格且有開缺學校校長推薦函者另給30分,以加給一次為限。開缺學校校長開列之推薦函不得超過該校缺額數(僅限實缺),獲得開缺學校校長推薦函加分並介聘成功教師,須於該校兼任主任職務併計滿2年,若教師介聘成功後拒絕擔任主任或校長未聘任該師擔任主任,依規定予以議處。
七、開缺學校校長異動(含校長確定退休、連任任期屆滿及代理校長)時,推薦函(如附件3)須經現任及新任校長同意。
八、本市111年度國中小第2次市內介聘作業暫訂於7月15日(星期五)上午假本市永福國小永福館辦理(另案公告現場作業流程與原則),請轉知申請第2次市內介聘之教師,並核實予以公假登記,惟課務自理。
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落實本市防疫新生活,請參加教師加強個人防護措施(勤洗手、全程配戴口罩)。
十、請各校人事人員務必依附件1之審查原則進行市內介聘教師積分初核,並依附件4格式開具服務證明書,俾落實審查機制。
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或退還。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 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不超過 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貼心小叮嚀:
「受贈財物要注意,廉政倫理莫忘記;
廠商餽贈不可收,拒絕退還會政風。」
二、飲宴應酬規範: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 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二)例外:屬因公務禮儀之必要、或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公開民俗節慶活動、長官獎勵慰勞;或因結婚、生育、就職、退休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貼心小叮嚀:
「飲宴應酬應避免,利害關係不參加;
特殊情形須簽報,知所進退保平安。」
Q: 端午節將至,校長為慰勞學校教師一學期之辛苦,故於學期末邀請同仁年終聚餐,老師們是否可參加?
A: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縱與校長之間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因該聚會係 屬倫理規範中之長官對於下屬之獎勵、慰勞,故可參加。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111年度端午節期間廉政宣導小叮嚀
Q:端午節將至,Z公司為日常負責維修甲學校硬體設施的廠商,特地贈送數箱價值499元的水果禮盒給各處室全體同仁分享,處室同仁是否可接受?
A:Z公司與甲學校(機關)之間有職務上利害關係(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機關同仁若收受水果顯屬不當,縱使水果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又是對學校(機關)內多數人為餽贈且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的例外情形,惟為避免疑義,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三、行政倫理規範:
(一)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 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二)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 3 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
(三)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四)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若為私部門舉辦,支領鐘點費每 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五)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貼心小叮嚀:
「請託關說涉疑義,三日簽會釋懷疑;
請託關說要注意,知會政風保權益。」
Q:校長P與某大學校方人員素有私交,某日應邀為該所大學演講4小時,校方人員為感謝P遠道而來,特支付高額演講鐘點費3萬元,
請問P可否接受?
A:校長P受邀演講4小時,依相關法令規定,鐘點費不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校長P若收受演講鐘點費3萬元顯屬不當,建議應予拒絕或退還,另為保護自身權益,應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說明:
1、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每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2、一級單位副主管、所屬一級機關副首長及區公所區長:每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3、職務列等(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二級機關首長及區公所副區長:每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4、各級學校校長及專設幼兒園園長:每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新臺幣八千元。
5、前 4 款以外之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四十歲以上之公務人員、駐衛警察隊員:每二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6、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以下簡稱聘僱人員),滿四十歲且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者:每二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7、第一款至第四款以外之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未滿四十歲之公務人員、駐衛警察隊員及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之聘僱人員,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者:每三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新臺幣三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