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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鹽水區歡雅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08學年度收退費辦法
(依教育局154522公告修正)
施行日期:108年08月01日至109年07月31日止
一、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108學年度收托年齡(採學齡制):
(一)大班102年9月2日至103年9月1日。
(二)中班103年9月2日至104年9月1日。
(三)小班104年9月2日至105年9月1日。
(四)幼班105年9月2日至106年9月1日。
三、教保活動起迄日:第1學期自108年8月30日至109年1月20日止;第2學
期自109年2月25日至109年7月14日止。
四、本園各項收費如下:(無折扣前之收費)
(一)第1學期
收費項目 |
期間 |
3歲 (學齡) |
4歲 (學齡) |
5歲 (學齡) |
備註 |
學費 |
一學期 |
3至5歲幼兒入學免收學費,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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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費 |
一學期 |
476 |
476 |
476 |
|
材料費 |
一學期 |
1,237 |
1,237 |
1,237 |
|
活動費 |
一學期 |
809 |
809 |
809 |
|
午餐費 |
一學期 |
3,090 |
3,090 |
3,090 |
|
點心費 |
一學期 |
3,808 |
3,808 |
3,808 |
|
學期收費總額 |
9,595 |
9,595 |
9,595 |
含保險費 |
|
延長照顧 服務費 |
一學期 |
依參與人數比例平均分攤 |
|
||
保險費 |
一學期 |
依公開招標決標之價格收取1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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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 2 學 期
收費項目 |
期間 |
3歲 (學齡) |
4歲 (學齡) |
5歲 (學齡) |
備註 |
學費 |
一學期 |
3至5歲幼兒入學免收學費,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
|||
雜費 |
一學期 |
458 |
458 |
458 |
|
材料費 |
一學期 |
1,190 |
1,190 |
1,190 |
|
活動費 |
一學期 |
778 |
778 |
778 |
|
午餐費 |
一學期 |
3,110 |
3,110 |
3,110 |
|
點心費 |
一學期 |
3,664 |
3,664 |
3,664 |
|
學期收費總額 |
9,375 |
9,375 |
9,375 |
含保險費 |
|
延長照顧 服務費 |
一學期 |
依參與人數比例平均分攤 |
|
||
保險費 |
一學期 |
依公開招標決標之價格收取1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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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退費基準:
(一)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學費、雜費:
a.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b.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c.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d.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2、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
間者,按離開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二)辦理退費之基準日,應以幼兒實際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日為準。
(三)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六、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
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七、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
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八、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補假日及調整放假日)以上,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不予退費。
九、家長以學期初完成繳費程序為原則,園方將依個案情形協助辦理相關補助。家庭如符合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和身心障礙子女等情形,家長應主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一)家長入教室均需測量體溫及消毒,若非必要開學後家長請勿進入教室,請在家長等待區接送幼兒。
(二)請家長及幼童使用正確方式戴口罩。
(三)加強教育幼童,不要咬手指,手指不要放嘴巴及外出回家後,要先洗手。
(四)室內空氣須維持良好通風及空氣清潔。
(五)教室、廚房、廁所將會配合每日清潔與消毒。
(六)孩子在家狀況有異常請在家休息,勿到學校。
適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及流感流行季節期間,請各位家長加強幼兒勤洗手、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保持個人衛生習慣(如:打噴嚏、咳嗽需掩住口、鼻,擤鼻涕後要洗手)及妥善處理口鼻分泌物等,及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的公共場所等。隨時注意疫情,可查詢
一、為無縫銜接滿2歳幼兒的就學需求,109年1月起滿2歳幼兒「續留」公共托育、準公共保母或準公共托嬰中心者,由衛福部及教育部共同合作讓托育補助延長至3歳以前。
二、為讓家長了解政策內容,衛福部及教育部共同製作說帖向家長宣導。
三、倘有相關問題,請家長逕洽衛生福利部福利諮詢專線「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