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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及本縣110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第13次工作會議決議辦理。
二、申請鑑定對象:本(110)學年度就讀本縣各國民小學二年級、四年級,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報名者。
三、有關鑑定相關時程及地點,請詳閱旨揭簡章之規定。
四、本鑑定依教育部規定採多元、多階段之評量方式,實施方式依觀察、推薦、初審、初選、複選、綜合研判之程序辦理。
五、請學校特別提醒欲報名之學生家長注意簡章內考生防疫措施並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