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111年7月8日部法一字第11154688601號函辦 理。
二、旨揭修正草案業經本年6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51 號總統令公布,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609期及銓敘部全 球資訊網法規動態項下。其中除服務法第12條另定施行日 期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日期為本年6月24 日)。茲為配合服務法修正公布,銓敘部請各機關配合辦 理事項如下:
(一)依服務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 院得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下,調整所屬機關(構)每 日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各級學校主管機關得於維持全年辦公總時數下,調整學校每日、每週辦公時數及 休息日數;行政院得配合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每 週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
(二)依服務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 院應就所屬機關(構)為搶救重大災害等例外情形,分 別訂定延長辦公時數上限。
(三)依服務法第12條第6項規定,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 院應針對業務性質特殊實施輪班輪休公務員,於維護渠 等健康權之原則下,訂定符合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之勤 休規範,或授權所屬機關(構)依其業務特性定之。
(四)依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 院應就非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人員,分別訂定公務員 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五)依服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應就公營事業 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 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訂定經商及兼職相關事項辦法。
(六)依服務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各該公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 就所屬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人員 職務範圍,應列冊並送銓敘部備查。 (七)本次服務法就發表言論、經商、兼職及適用對象等規範 已有大幅修正,現行服務法相關函釋(按:銓敘法規釋 例彙編108年12月版本)該部將另行函知,就其中部分或 全部停止適用,各單位如遇服務法相關疑義,請依新修 正公布之服務法規定辦理。
三、為因應服務法修正,請貴單位配合以下事項:
(一)第26條第1項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應就公營事業機構對經 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 政職務教師,訂定經商及兼職相關事項辦法。請本府農 業處、產業發展處及教育局儘速研議並訂定相關辦法。
(二)第26第2項規定,各該公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就所屬公營 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人員職務範圍, 應列冊並送銓敘部備查。茲檢附「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 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人員職務範圍調查表」,請本府 農業處及產業發展處協助新竹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及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依式填列,並於7月25日前函送本 府人事處,俾憑轉陳銓敘部備查。
(三)銓敘部業修正「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 貴單位嗣後辦理所屬人員及新進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 形調查時,請以上開修正後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