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達衛生福利部宣導「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6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052270號函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尚無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輸入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國健署)製作「國中學生電子煙防制教材教學包」及「國小高年級生菸害防 制教學包」,請貴校宣導運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10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40009391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青少年菸害防制教育宣導,國健署製作旨揭教材, 提供教師可運用教學之資源,期能協助青少年具備防範各 種菸(煙)害之知識、態度與能力,旨揭教材已公告於健 康九九網站供運用(網址:https://health99.hpa.gov. tw),請各校於教學中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