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詳附件
說明:
1、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每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2、一級單位副主管、所屬一級機關副首長及區公所區長:每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3、職務列等(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二級機關首長及區公所副區長:每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4、各級學校校長及專設幼兒園園長:每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新臺幣八千元。
5、前 4 款以外之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四十歲以上之公務人員、駐衛警察隊員:每二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6、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以下簡稱聘僱人員),滿四十歲且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者:每二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7、第一款至第四款以外之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未滿四十歲之公務人員、駐衛警察隊員及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之聘僱人員,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者:每三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新臺幣三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