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身體病弱、多重障礙、發展遲緩、其他障礙

身體病弱

指罹患疾病,體能衰弱,需要長期療養,且影響學習活動者。

身體病弱學生可能因疾病問題需長時間與疾病對抗,

治療靜養可能造成長時間缺席的狀況,

其動作、認知、社會情緒可能因疾病問題受影響,

若身體機能及健康狀況惡化,可能危及生命。

身體病弱學生需依個別狀況提供治療、教育、心理等相關支援服務,

使其能盡量參與活動或課程,

增進社會參與。

 

 

多重障礙

指包括二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多重障礙可能合併多項身心困難,但造成障礙原因不會是同一個,

其生活健康、自理、學習、社會適應、就業等可能需要相當程度的協助,

需依個別狀況提供治療、教育、心理等相關支援服務。

 

 

發展遲緩

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發展遲緩兒童的特教身分只限於六歲前,其生理發展、認知、語言、社會互動能力相較同年齡幼兒遲緩(如很晚才開始學會說話/走路、語言發展落後等),

若能及早介入,配合早期療育、復健治療等資源,其能力發展可能會有所提升。

 

 

其他障礙

指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且其障礙類別無法歸類於特教法第三條至第十三條類別者。

針對其他障礙者,可依個人特質提供相應特教資源,

改善障礙帶來的困難,增進生活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