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三法比較表(「性騷擾」之定義)

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三法比較表

(含施行細則、辦法與準則)

建構性別平等的校園,先從認識性平三法開始,諮商輔導中心收集性平三法的比 較表,當老師遇到不了解的情況時,可參考此表格,希望藉由導師們的力量,將性別 教育的觀念宣導給學生,讓師生共同維護校園的安全。

項目

性別工作平等法

97.11.26 修正

性別平等教育法

93.06.23 施行

目性騷擾防治法

95.01.18 修正

「性騷擾」 之定義

有兩種情形: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 時,任何人以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 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對其造成敵意性、 脅迫性或冒犯性之 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 身自由或影響其工 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 職者為明示或暗示 之性要求、具有性意 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作為勞務 契約之成立、存續、 變更或分發、配置、 報酬、考績、升遷、 降調、獎懲等之交換 條件。 註:性別之「性騷擾」 包括「性侵害」。

(參考性別§12

有兩種情形,且未達性 侵害之程度者(所謂性 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 之行為,即刑法§221 至 §229 及第§233 條之犯罪 行為):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 式,從事不受歡迎且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 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人格尊 嚴、學習、或工作之 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 行為,作為自己或他 人獲得、喪失或減損 其學習或工作有關 權益之條件者。 註:性平之「性騷擾」 雖未包括「性侵害 」,但「性侵害」亦 有性別平等教育法之適用。 (參考性平§2 第 3 款、 第 4 款)

性侵害犯罪(所謂性侵 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2 所定之犯罪,即 刑法§221至§229 及§233 之犯罪行為)以外,對 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 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以下兩種情形之 一者:一、以該他人之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 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註:性防之「性騷擾」雖未包括「性侵害」,但雇主義務部分仍有性騷擾防治法 之適用。(參考性防§2、性防施 細§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