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國小獎項表揚的原則與實施方式
原 則
一、符合以下 4 個原則的獎項,可於學生朝會時公開上台接受表揚:
1.公家機關主辦的比賽。
(獎狀有蓋印公家單位關防章,例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教育部)
參加各縣市教育局以上單位主辦之各種競賽,榮獲個人或團體獎項前 3 名或特優、優等獎項。
2.代表學校參加的比賽,由本校老師帶隊出賽。
榮獲個人或團體獎項。
3.校內比賽,由承辦組長提供須表揚名單。
4.榮獲全國前三名、榮獲國際比賽獎項。
二、符合以下的獎項,則採公告學校首頁榮譽榜的方式鼓勵學生:
民間單位舉辦的比賽,榮獲個人或團體獎項前 3 名或特優、優等獎項。
實 施 方 式
一、請家長或老師主動提供訓育組獎狀或證明,並記得註明學生的班級、姓名。
二、訓育組彙整交來的獎項後
1.符合上台接受表揚的獎項,會發提醒單給學生,告知上台的時間與注意事項。
2. 符合公告學校首頁榮譽榜的獎項,公告後歸還獎狀給學生。
學務處訓育組 11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