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推動公教人員自主性健康管理,促進身心健康,本校教職員工至合法設 立之公私立醫療院所機構或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者,得依本計畫申請補助或公假。
貳、適用對象:本校全體教職員工。
叁、實施健檢之醫療機構: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10月22日公保字第1041060454號函,自105年1月1日起,應至經衛福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經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檢。如未於上述醫療機構實施者,其檢查費用即無從予以補助。關於上開醫療醫構之名單,可至保訓會網站(辦理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查詢,請務必確認各該醫療機構是否尚在評鑑(認證)合格或認可之有效期限內。
肆、實施方式:
一、年齡限制:(計算至上年度12月31日止)
年齡滿40足歲以上者,得申請以「補助」或「自費」之方式參加健康 檢查。
二、經費補助:本校編制內正式教職員、工友、約聘僱人員、實缺代理教師(不含臨時人員)年齡滿40足歲以上,申請以「補助」之方式參加健康檢查並獲核准者,得於4,500元之額度內,檢據核實申請補助,如有超出,應自行負擔。
三、公假核給:本校編制內正式教職員工、工友、約聘僱人員、代理教師、臨時人員及未滿40足歲公教人員)核准參加健康檢查者,得依排定日程核實給予公假1日(需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教師課務需自理,職員以不影響公務為原則。
四、補助方式:
(一)機關補助(含公假):
1、參加健康檢查前,請先填具申請書簽請核可後,再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2、受檢人員應於完成健康檢查後1個月內,填寫補助費申請表檢據申請補助,至遲並應於當年度12 月1日以前提出,俾利人事室作業。
(二)自費參加:
應於確定參加健康檢查前,填具申請書簽請核可後,再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五、次數限制:
公教人員依本計畫申請之健康檢查,以每2年申請1次為限,且2年內僅能就「公費補助」(含公假)或「自費參加」擇一申請,不得隔年交互申請。
伍、本計畫所需經費,於本校年度預算用人費用相關科目項下調整支用。
陸、本計畫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