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置要點:
澎湖縣政府體育獎學金設置要點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高中(職)、國民中、小學,體育成績優秀學生敦品勵學勤練運動技能,提高運動水準,特依據行政院訂頒「積極事展全民體育運動重要措施」之規定訂立本要點。
二、為辦理本縣體育優秀學生獎學金之審查事宜,特設本體育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副局長、督學、國教、社教、體健三科科長、本縣體育會理事長為委員。
三、本會於每年五月間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處長擔任主席。
四、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並在本縣高中職就讀,其學業成績六十分以上,日常生活表縣無懲罰處分;國民中、小學領域成績以七大領域綜合成績六十分以上、及日常生活表現無記過處分、並參與競賽成績優異者得檢具申請書連同有關證件,由就讀學校送本委員會審理。
五、本要點所稱體育成績優異者,係指最近一年內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參加全縣性競賽曾獲團體或個人前六名或破運紀錄者
(二)參加南部七縣市體育競賽或台灣省分區體育競賽獲團體或個人前六名者。
(三)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以上體育競賽獲團體或個人前六名者。
六、凡合於要點五各款情形而申請人數超額時,依下列標計算其積分,以其積分多寡作為評定依據。
(一)參加國際性運動競賽獲第一名(含破紀錄)者十分,第二名者八分,第三名者七分,第四名者六分,第五名者五分,第六名者四分。
(二)參加全國中等學校或全國運動會各項體育競賽獲第一名(含破紀錄)者八分,第二名者六分,第三名者五分,第四名者四分,第五名者三分,第六名者二分。
(三)參加全國分區或單項錦標體育競賽獲第一名(含破紀錄)者六分,第二名者四分,第三名者三分,第四名者二.五分,第五名者二分,第六名一.五分。
(四)參加全縣性體育競賽獲第一名(含破紀錄)者二分,第二名者一.五分,第三名者一分,第四至六名者零.五分。
(五)每一單項獎學金錄取人數不得超過獎學金名額二分之一。
七、本獎學金每年發給一次,其名額及金額暫訂如下:
(一)國小學生五四名,每名五百元。
(二)國中學生二五名,每名八百元。
(三)高中學生五名,每名一千五百元。
八、申請前項獎學金須檢附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乙份。
(二)證明文件:
1、參加比賽秩序冊或註冊單。
2、競賽成績證明(由主辦單位法給)或獎狀、獎牌、獎盃(影印本或照片經校長簽章證明亦可)。
3、檢附學生獎懲建議表或學習表現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