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1年02月16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17193A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之事由、期限、核准程序、復職及其留職停薪期間之權利義務事項等有所規範,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訂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102年4月22日發布施行。
三、為避免少數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留職停薪之爭議,並考量教育現場特殊性,在兼顧學生受教權、教師實際需求及代理(課)教師課務與行政安排之原則下,教育部於110年8月18日再次修正本辦法。查本辦法第5條第3項及第11條第3項規定略以,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於教師有第5條第3項申請留職停薪情形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四、是類案件於審核程序中,除確實檢視申請之事由是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亦應審酌再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教師之「實際需求」、「寒、暑假復職理由」及「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是否確實,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以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又為求審慎,教師申請各類留職停薪之核准程序,請貴校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有本辦法第4條第1項所訂留職停薪事由且屬本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情事者,由貴校核准後報本府教育局備查。
(二)餘申請留職停薪事由者,均須報本府教育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