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月26日總處培字第1110010846號函轉勞動部111年1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110042356號、第1110140008B號及第1110140034D號等函辦理。
二、查旨揭性平法第15條第5項、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畢。以聘僱人員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人事總處刻正配合性平法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相關規定,在上開給假辦法修正發布前,聘僱人員陪產檢及陪產假請依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人事總處開發之WebITR差勤系統因應上開規定修正部分,完成程式調整後,將陸續聯絡機關進行版更。
四、檢附前開勞動部本年1月18日3函影本各1份及WebITR差勤系統版更前之配套做法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