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1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006745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對於愛滋篩檢之頻率,具體建議如下,請更新納入相關衛教宣導或 教育訓練內容: (一)有性行為者,建議至少進行1次篩檢。 (二)有無套性行為者,建議每年至少進行1次篩檢。 (三)若有感染風險行為(如與人共用針具、多重性伴侶、合併使用成癮性藥物、患有其他性傳染病等),則建議每3至6 個月篩檢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