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1 檢送民國111年6月27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1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差勤

一、依據銓敘部111年6月29日部法二字第1115467159號函辦理。

二、依考試院、行政院111年6月27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100044191號、院授人培字第11100014762號令副本辦理。

三、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法規司項下,亦登載於本縣公務雲/新版數位人事服務網/公告系統/法規轉知項下,俾供參考。

2022-02-19 關於勞動部函知本(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部分條文,本年1月18日修正發布之性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條、第15條條文,以及性工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之解釋等3案,請查照。

差勤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1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15419024號函轉勞動部111年1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110042356號、第1110140034D號及第1110140008B號函辦理。

二、查性工法第2條規定:「(第1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2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33條、第34條、第38條及第38條之1之規定,不在此限……。」據上,自本年1月18日起,現行相關公務人員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該等公務人員法規修正前,各機關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公務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其配偶分娩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公務人員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三、檢附前開銓敘部本(111)年1月20日函及勞動部本年1月18日3件函文影本各1份供參。

2022-02-19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15條於111年1 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後,教師請陪產檢 及陪產假相關事宜,請查照

差勤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01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08889A號函辦理。

二、查性工法第2條規定:「(第1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2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33條、第34條、第38條及第38條之1之規定,不在此限……。」據上,自111年1月18日起,現行相關教師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勞動部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教師請假規則修正前,各學校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教師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教師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2022-02-19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5條第5項於本(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1月18日施行,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於本年1月18日修正發布後,聘僱人員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疑義一案,請查照。

差勤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月26日總處培字第1110010846號函轉勞動部111年1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110042356號、第1110140008B號及第1110140034D號等函辦理。

二、查旨揭性平法第15條第5項、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畢。以聘僱人員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人事總處刻正配合性平法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相關規定,在上開給假辦法修正發布前,聘僱人員陪產檢及陪產假請依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人事總處開發之WebITR差勤系統因應上開規定修正部分,完成程式調整後,將陸續聯絡機關進行版更。

四、檢附前開勞動部本年1月18日3函影本各1份及WebITR差勤系統版更前之配套做法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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