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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12月1日總處給字第10400533951號函及本府教育局104年12月14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41214267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年3月20日局給字第0920006986號函釋以惟有關公教員工身心障礙子女已領取「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教育 補助費」(即旨揭所述教育代金),因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不合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惟有關教育代金性質自104學年度第1學期起,由地方政府自行 認定,如該筆獎(補)助學金係與教育及助學相關,則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如非屬與教育及助學相關之獎(補)助學金,仍得依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先予 敘明。
三、案經本府教育局104年12月14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41214267號函查明,本府教育代金之發放目的係協助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適齡 國民完成國民教育,其性質非屬就學費用(學雜費)減免,亦非屬獎助學金,爰如支領本府發給之教育代金,仍得依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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