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家長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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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埔附幼小小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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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家長:
您好!下禮拜一(2/22)就要開學囉!
開學當日即是整天課,放學時間為15:50-16:00。
有課後留園者,放學時間為16:50-17:00。
請攜帶書包、餐袋、圍兜、擦手巾、水壺、牙刷、漱口杯、室內拖鞋、棉被。
我們下禮拜一見囉!
1.上下學時間及門禁管制調整:因防疫關係,所有人進學校皆須量體溫,故即日起幼兒園小朋友上學時一律從學校正門進入,幼兒園老師會在正門為小朋友和家長測量,體溫正常方可進入,家長須配戴口罩。因學校人力有限,上學時間調整為7:20-8:00,請家長待您和孩子測量體溫完畢後,再帶孩子走到幼兒園教室,謝謝!
放學時間調整:15:55-16:05,15:55時老師會將未參加課留的孩子帶至走廊排隊,準備放學。放學時,家長請戴口罩由西側門經老師量體溫後進入至幼兒園木閘門處接您的孩子回家。
課留放學時間為16:50-17:00,放學方式與上面相同。
2.原本孩子的擦手巾統一掛在洗手間牆上,但為避免擦手巾互相碰觸汙染,且為加強清潔,請家長幫孩子準備小手帕或小毛巾,用小夾子或安全別針別在小朋友的頂埔圍兜上,並每日帶回家清洗、更換。
3.明日所需帶的物品:
消毒袋(牙刷、漱口杯、擦手巾)、睡袋、一套備用衣、書包、餐袋、水壺、兩包大包的衛生紙、室內鞋、建議1-2口罩放書包
親愛的頂埔寶貝,明天就是開學日囉!
開學物品準備好了嗎?
新生請於7:40到校
新生明天8:00有闖關活動喔~
舊生正常時間7:30後入園
備註:(所需物品)
開學日為整天課,當天請帶
書包
餐袋(內放三個碗、湯匙)
水壺(請先幫孩子裝滿一瓶水)
牙刷、漱口杯(不須帶牙膏)
擦手巾、擦汗巾
備用衣服1-2套
午睡寢具
防滑室內拖鞋
PS。別忘了攜帶開學所需物品喔!
我們明天見
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立於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之公立幼兒園及私立幼兒園。
第 3 條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保服務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業務及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私立幼兒園得用以支付土地、建築物租賃費或其他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指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之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等費用;其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配合教學主題或節慶辦理活動所需之相關費用(不含第九目所定項目);其不得支應團體旅遊及才藝(能)學習活動等費用。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及規費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
(九)其他:代購服裝、書包、餐具、畢業紀念冊及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交通費(租賃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保險費。
幼兒園應依前項所定項目收取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且不得向家長收取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所定項目,應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幼兒園不得強制要求。
第 4 條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
幼兒園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並登載於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第 5 條
幼兒中途入園,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入園者,收取全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入園者,收取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入園者,收取三分之一。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第 6 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園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 7 條
有缺額之幼兒園得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提供幼兒臨時照顧服務,並依幼兒就讀月數比例收取學費、雜費及代辦費。未滿一個月部分,學費及雜費以一個月計,代辦費則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第 8 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課後延托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五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課後延托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第 9 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課後延托費,且採事前扣除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方式辦理,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第 10 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比例,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算;就讀月數比例,以幼兒全學期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算,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幼兒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第 11 條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及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一份。
第 12 條
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帳處理,並依規定年限保存收支憑證。
私立幼兒園會計帳簿與憑證之管理,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第 13 條
幼兒園有以超過向本府備查之數額及項目,向幼兒家長收費之情事者,除依本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外,應立即退費。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