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七款規定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發生的地點不一定要在校園,只依據身分作為事件之處理(因此他校學生或上述身分皆可依法進行申請或檢舉)
因此非校園內身分的人員對學生進行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的事件時,校方無權處理。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規定
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亦可口述,申訴表完成後,承辦人員會覆誦,並請申請人確認後簽名)
學校之首長為行為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本校為學務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