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中小學貧困學生午餐費補助實施計 畫」乙案,請各校協助貧困學生提出午餐費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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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如洋 於 2019-01-29 11:25:11 發布,已有 481 人次閱讀過
一、上開補助對象:凡就讀本縣學校之國中小學貧困學生,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突發因素之學生,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含父母非自願性失業1個月以上、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障)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二、請學校確依規定辦理審核,每餐價格應考量學生用餐量,注意營養衛生及地區特性,核實補助,並應依會計、審計
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案補助不得與其他民間補助、政府機關等重複補助,如同時有2個以上單位提供補助,不得將多的補助改列其他時
段用餐,請各校配合辦理,經查重複者應繳回。
四、對於可能貧困學生,認定上需要時間,惟考量渠等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可能無法繳交午餐費,請學校先不收取午餐
費,俟確定後再決定是否繳交。
五、請各校應主動關懷貧困學生用餐問題,協調社會局及民政處協助並辦理通報轉介事宜。另建議依教育部98年1月21日
臺體(二)字第0980012142號函示,建立「急困學生用餐問題三級協助機制」,由學校或本府救助機制予以協助或轉介社福機構。
六、請學校建立經濟弱勢學童轉介輔導清冊,追蹤列管,依主動發現、馬上關懷、有效協助、輔導轉介等積極措施,結
合社會資源,擬訂相關計畫,協助學童安心就學。
七、為符合審計室要求核撥學校午餐經費之作業期限規定,請貴校於108年2月14日(星期四)前依據各導師所提出申請
名冊彙整貧困學生午餐費補助名冊,經學校審查符合後於本縣學校午餐食安填報系統申請補助並上傳補助名冊,勿因逾期而影響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