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學校對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應由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評估身障學生之需求後,提供下列人力資源 及協助: 一、身障學生有特殊教育需求者:由資源班教師或巡迴輔導教師進行特殊 教育教學服務。 二、身障學生有生活自理或情緒行為問題者:依其需求程度提供教師助理 員或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協助。 三、身障學生有專業團隊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安排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 員提供諮詢、治療或訓練服務。 四、身障學生有教育輔具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教育輔助器具。 五、身障學生有調整考試評量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相關人力協助進 行報讀、製作特殊試卷、手語翻譯、重填答案等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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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經鑑輔會就前條各款人力資源及協助之提供綜合
評估後,認仍應減少班級人數者,每安置身障學生一人,減少該班級人數
一人至三人。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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