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心國小家長委員會組織辦法

1.本辦法依據『臺灣省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並參照本校學區特性訂定。

2.家長會會員由本校學生之家長組成之。

3.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含特教班),召開班級家長座談會,由出席家長推選一人為主席並選舉班級家長代表二~四人擔任家長會委員。每學年改選一次。

4.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左:

(1)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2)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3)選舉家長會委員。

5.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家長委員三十八~七十六人,由班級家長會推選產生。

6.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十二人,由家長委員互選產生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7.家長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由常務委員互推產生之,副會長由會長聘任,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8.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委員會開會時,學校校長、有關主管應列席,必要時得請老師列席參加。

9.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1)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處理經常會務及委員會決議事項。

(3)推選常務委員及顧問。

(4)選派家長委員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導、輔導等會議。

(5)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6)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7)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8)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10.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11.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二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並經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12.家長會得聘執行長一名,會長因要事繁忙,由執行長代會長統籌處理業務

13.家長會得聘顧問,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14.家長會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戶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遵從上級主管機關之訂定。

15.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管理。

16.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左:

(1)家長會辦公費。

(2)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3)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4)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學校提供實施計畫及預算書表,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17.家長會經費由會長及校長共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全體委員報告之。

18.家長會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應一切公開,隨時備查。並於辦理移交時製作移交清冊備查。

19.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20.本辦法經校長及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