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對外參加各項競賽獎勵辦法

南投縣久美國民小學學生對外參加各項競賽獎勵辦法

一、目的:為鼓勵學子發揮所長,參加對外比賽為本校爭光。

二、比賽項目:語文、美術、音樂、各項球類、田徑等。

三、所參加比賽應符合下列條件方得申請:

1、主辦單位:全國性須以教育部、原住民委員會或各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全國性錦標賽、南投縣政府、信義鄉公所、教育大學等。

2、必須是代表學校出賽者方可申請

3、若出賽逐次晉級至縣市、省、全國者,只以申請一次以最高成

績為主。

4、請指導老師於每次比賽後一個月內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每項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時需繳附成績證明,或有足資證明之文件影本。

五、本校師生之文章、圖畫、書法作品刊登各大報紙,亦比照第三名成績辦理。

六、獎勵辦法:分個人成績與團體成績前五名,名次取決於第一名(特優)、第二名(優等)、第三名(甲等)、第四名(佳作)、第五名。

七、獎勵金分配表如下: (團體賽獎金由指導老師統籌以實際報名或參

賽人數,以團體個人獎金分發。若團體賽未實際下場比賽之選手則以1/2獎金為發放標準),兩項皆參賽者可申請兩項獎勵。

八、 學生部份如下:

名次

第一名(特優)

第二名(優等)

第三名(甲等)

第四、五名(佳作)

級別

個人

團體

個人

團體

個人

團體

個人

團體

全國

500

250

450

200

400

150

300

100

中區(4縣市以上)

400

200

300

150

200

100

150

80

南投縣

300

150

200

100

150

80

100

50

信義鄉

200

100

100

80

80

50

50

50

 

 九、其他:

  1. 學生受邀表演時,實際參與學生以佳作成績給予獎勵。
  2. 學生參加母語認證,通過初級比照全國第二名,通過中級比

    照全國第一名給予獎勵。

  1. 依事實結果認定給予獎勵。

十、獎金來源:學生對外比賽、表演獎金、學生活動費、民間捐助款、推動校務、語文成長基金或其他相關科目支應。

十一、審核小組:由行政人員擔任。

十二、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三、本辦法自104學年度起適用。

教導主任:           總務主任:             校長:

主計:

中華民國  104  年   10月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