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久美國民小學學生對外參加各項競賽獎勵辦法
一、目的:為鼓勵學子發揮所長,參加對外比賽為本校爭光。
二、比賽項目:語文、美術、音樂、各項球類、田徑等。
三、所參加比賽應符合下列條件方得申請:
1、主辦單位:全國性須以教育部、原住民委員會或各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全國性錦標賽、南投縣政府、信義鄉公所、教育大學等。
2、必須是代表學校出賽者方可申請。
3、若出賽逐次晉級至縣市、省、全國者,只以申請一次以最高成
績為主。
4、請指導老師於每次比賽後一個月內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每項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時需繳附成績證明,或有足資證明之文件影本。
五、本校師生之文章、圖畫、書法作品刊登各大報紙,亦比照第三名成績辦理。
六、獎勵辦法:分個人成績與團體成績前五名,名次取決於第一名(特優)、第二名(優等)、第三名(甲等)、第四名(佳作)、第五名。
七、獎勵金分配表如下: (團體賽獎金由指導老師統籌以實際報名或參
賽人數,以團體個人獎金分發。若團體賽未實際下場比賽之選手則以1/2獎金為發放標準),兩項皆參賽者可申請兩項獎勵。
八、 學生部份如下:
名次 |
第一名(特優) |
第二名(優等) |
第三名(甲等) |
第四、五名(佳作) |
||||
級別 |
個人 |
團體 |
個人 |
團體 |
個人 |
團體 |
個人 |
團體 |
全國 |
500 |
250 |
450 |
200 |
400 |
150 |
300 |
100 |
中區(4縣市以上) |
400 |
200 |
300 |
150 |
200 |
100 |
150 |
80 |
南投縣 |
300 |
150 |
200 |
100 |
150 |
80 |
100 |
50 |
信義鄉 |
200 |
100 |
100 |
80 |
80 |
50 |
50 |
50 |
九、其他:
照全國第一名給予獎勵。
十、獎金來源:學生對外比賽、表演獎金、學生活動費、民間捐助款、推動校務、語文成長基金或其他相關科目支應。
十一、審核小組:由行政人員擔任。
十二、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三、本辦法自104學年度起適用。
教導主任: 總務主任: 校長:
主計:
中華民國 104 年 10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