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週記者,於指定時間或放學留校完成導師指定內容
【本週閱讀心得】至少八行(嚴禁抄襲同學)
包含三大重點
1.我知道、瞭解、學到什麼
2.我是否有文章主旨的特性
3.我未來會如何去做改進
【本週生活檢討】
自我反省「園遊會自開會討論到開賣當天的自我表現」至少一行
反省後「如何改進之具體方式或對經驗對未來的幫助」至少一行半
【本週新聞】
新聞內容重點至少一行,並附媒體出處與日期(不是抄標題)
從新聞得到什麼資訊與心得至少一行(嚴禁抄襲同學)
新聞的心得不能只是抄新聞,否則將記缺退件並於體育課時加倍重寫
請好好挑選新聞,並言之有物。
指定新聞:
【參考新聞】
罵人罰錢再添一筆!在空中大學上課的蔡姓女子,看到王姓女子在師生互動網頁平台,邀請大家參加民間俱樂部,但蔡女看了覺得有所不妥就向老師反應,豈料王女得知後,就在22人LINE群組內公開發表言論,暗指蔡女是「豬」,讓蔡女看了火冒三丈,怒告王女公然侮辱,最後被判處罰金8000元,得不償失!
根據判決書指出,蔡女認為王女在師生互動平台上,發表與課業無關的訊息非常不妥,就向老師報告要求王女不可以再PO任何相關訊息。想不到,蔡女的行為引起王女不悅,就在有22人的LINE群組內,表示「我的大學群組是老師的平台,是她教過課專屬的平台,只在台南的這些班內使用。」還說「背著一隻豬在身的同學。何必讓別人出名,自己隱身呢?會不會太偽屈你自己了。」
由於王女文中的暗諷意味濃厚,有人就詢問「是誰生氣?」王女就回說「有幸和總統同姓的家裡還養隻豬的」,字字句句都扣著「豬」這個字,明顯要用這種隱晦的方式侮辱蔡女,讓蔡女氣得向王女提告。可是,王女卻矢口否認有公然侮辱,辯稱「不知道在群組內發表文字會造成如此傷害,當時是開玩笑的,只是發洩情緒,沒有妨害名譽。」
▼網友整理了罵人價目表。(圖/翻攝畫面)
結果,法官認為「豬」這個字經常被拿來比喻「一些想法或做法被認為比較愚蠢的人」、「身形肥胖的人」、「好色的人」等等,顯然使特定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更何況王女還在大家都可以看到的LINE群組發表文字,已符合公然侮辱罪。最後,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為判處8000元並無不當,應予維持,駁回上訴。
●法律評析●
公然侮辱以及誹謗罪,由於除了刑法有規定罰則之外,受害人還能訴諸民事請求金錢賠償,也因此妨害名譽罪章常成為國人日常生活作為興訟的之訟因,這樣的情況其實跟目前科技變遷突飛猛進,網路、通信軟體普及性有關,以前所碰到的公然侮辱案件可能是街坊爭吵、同業互詰抹黑等,現今反而是以網際網路上的公然侮辱行為成為此類案件之大宗事由,像是Facebook、BBS、PTT等網路平台,是屬於一公開且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狀態,故通常能認定符合「公然」之要件。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包含二個要件定義,分別為「公然」以及「侮辱」。
1.「公然」是指在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且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為成立。
2.「侮辱」則是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
新聞出處:東森新聞 日期:2017.9.03
法律評析出處:律師說法》我要提告 下屬竟在群組罵我「北七」 三字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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