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北屯區建功國民小學教師會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名稱為台中市北屯區建功國民小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北屯區建功國民小學所在地。
第 二 章 宗 旨 與 任 務
第 四 條 本會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維護教師專業尊嚴,並藉由推動教育改革成功,
以提昇教育品質為宗旨。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推動教育改革並保障學生受教權。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的教育問題。
四、辦理各項教師所需要的服務活動。
五、與學校協議本校的教師聘約。
六、與其他教師會之合作與聯繫。
七、派代表參加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第 三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並繳交會費,即為會員。代理教師得
申請、繳交會費,為準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準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
二、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三、準會員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
第 八 條 會員、準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繳納會費。
第 九 條 會員、準會員有違背本會章程、決議、教師聘約準則及自律公約時,經監事
會調查屬實,提報理事會決議,得給與勸告、警告、停權半年內等處分;提
報大會,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同意,得給予除名處分。被除名後一年之內不
得再申請入會。
第 四 章 組 織 及 職 員
第 十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
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由理事長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
上連署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訂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監事。
三、聽取、審查理、監事工作報告。
四、選派依法組織之各項教師代表。
五、議決本會工作計畫、預算、決算、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六、處分本會之財產。
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及處分。
三、選舉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審議會務人員任免。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理事互選、罷免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
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理事互推
一人代理。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互選產生,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
主席。
第十八條 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條 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所屬會員之個人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本會得設各組以推展會務,各組組長由理事長從會員中提名並提交理事會
審議同意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組長為無給職。
本會設總幹事一名,幹事若干名,以處理本會一般行政業務,並負責與各相關單位之
聯繫工作。
總幹事、幹事為專職人員,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如有特別需要,本會得設特別委員會以及聘請顧問,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
設立、聘任之。
第廿二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第廿三條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
不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廿四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
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記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
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會員年費四百元,於三月份繳交。未滿一年者,以半年計。
二、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廿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六 章 附 則
第廿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廿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廿九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