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生效日期: 101.12.27
法規內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立於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之公立幼兒園及私立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幼兒園園務、行政業務、教保活動間接相關,設施或設備所需之費用;私立幼兒園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指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之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等費用;其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配合節慶等特定主題之教學活動所需場地布置費、校外場地使用費及雜支費用(以該項教學活動經費總額百分之五為限);其不得支應團體旅遊及才藝(能)學習活動等費用。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維修,及其保險、規費,並得支應駕駛員之人事費用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其行政支出。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
(九)其他:代購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及餐具,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交通費(租賃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辦理寒暑假收托服務,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第
四目所定收費項目及收費額度,按月數收取費用;教保服務人員於工時以外提供服
務者,其鐘點費等相關規定,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定之。
幼兒園應依前二項所定項目收取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且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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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家長收取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第四目所定項目,如有剩餘款得用以支應廚工人事
費用,並應納為歲入經費。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所定項目,應由家長自行決定
是否購買或參加,幼兒園不得強制要求。
第四條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依附表規定辦理。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年六月三十
日前報本府備查。
幼兒園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公告於幼兒園資訊網站、本府指定網站或教育部全國幼教資訊網。
第五條 幼兒中途入園,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收取全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一。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
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第六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依學生團體保險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
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不含例假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或次月減收請假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前項幼兒請假期間適逢國定假日(含週六、週日),其跨週請假日數應連續計之。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或次月減收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採事先扣除停課期間之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九條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乙份。
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就讀月數,以幼兒全學期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幼兒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第十條 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帳處理, 並依規定年限保存收支憑證。
私立幼兒園會計帳簿及憑證之管理,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幼兒園有違本辦法或以超過向本府備查之數額及項目,向幼兒家長收費之情事者,應立即退費,並依法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後,尚未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改制為幼兒園之托兒所、幼稚
園,仍依原收、退費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雲林縣華山國小附設幼兒園106學年度全園收退費標準
收費類型 |
收費細項 |
每次收費額度 (5足歲幼兒) |
每次收費額度 (3-4歲幼兒) |
備註 |
每學期 註冊費(4.5個月) |
學費 |
5歲幼兒免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
5000元/學期 |
●午餐費已含基本燃料費。 ●全學期收費以 4.5個月計。 ●全學期總收費數額不包含課後延托費等其他費用。 ●符合補助之幼生(如:低收、中低收、原住民、新住民、弱勢加額補助等),採先收費,待補助申請核可後,再將補助款撥給幼生家長。 ●106學年度公告保險費上下學期各189元。 ●本學年購置冷氣設備,主要用於因應天候之需,維護幼兒午休品質,並增列冷氣設備使用與維護費用一項。 |
雜費 |
450元/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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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生材料費 |
1350元/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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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生活動費 |
1665元/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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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費 |
2960元/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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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心費 |
3735元/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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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氣使用 維護費 |
1000元/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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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
189元/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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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註冊費 |
11349元 |
1634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