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幼兒園收退費辦法及標準

雲林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生效日期: 101.12.27

法規內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立於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之公立幼兒園及私立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幼兒園園務、行政業務、教保活動間接相關,設施或設備所需之費用;私立幼兒園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指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之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等費用;其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配合節慶等特定主題之教學活動所需場地布置費、校外場地使用費及雜支費用(以該項教學活動經費總額百分之五為限);其不得支應團體旅遊及才藝(能)學習活動等費用。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維修,及其保險、規費,並得支應駕駛員之人事費用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其行政支出。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

      (九)其他:代購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及餐具,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交通費(租賃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辦理寒暑假收托服務,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第

         四目所定收費項目及收費額度,按月數收取費用;教保服務人員於工時以外提供服

         務者,其鐘點費等相關規定,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定之。

         幼兒園應依前二項所定項目收取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且不得 

 

 

         向家長收取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第四目所定項目,如有剩餘款得用以支應廚工人事

       費用,並應納為歲入經費。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所定項目,應由家長自行決定

       是否購買或參加,幼兒園不得強制要求。

第四條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依附表規定辦理。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年六月三十

          日前報本府備查。

     幼兒園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公告於幼兒園資訊網站、本府指定網站或教育部全國幼教資訊網。

第五條  幼兒中途入園,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收取全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一。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

       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第六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依學生團體保險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

       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不含例假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或次月減收請假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前項幼兒請假期間適逢國定假日(含週六、週日),其跨週請假日數應連續計之。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者,應以就讀日數退還或次月減收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採事先扣除停課期間之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九條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乙份。

     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就讀月數,以幼兒全學期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幼兒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第十條  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帳處理,   並依規定年限保存收支憑證。

     私立幼兒園會計帳簿及憑證之管理,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幼兒園有違本辦法或以超過向本府備查之數額及項目,向幼兒家長收費之情事者,應立即退費,並依法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後,尚未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改制為幼兒園之托兒所、幼稚

 

          園,仍依原收、退費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雲林縣華山國小附設幼兒園106學年度全園收退費標準

收費類型

收費細項

每次收費額度

(5足歲幼兒)

每次收費額度

(3-4歲幼兒)

備註

每學期

註冊費(4.5個月)

學費

5歲幼兒免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5000元/學期

●午餐費已含基本燃料費。

●全學期收費以 4.5個月計。

●全學期總收費數額不包含課後延托費等其他費用。

●符合補助之幼生(如:低收、中低收、原住民、新住民、弱勢加額補助等),採先收費,待補助申請核可後,再將補助款撥給幼生家長。

●106學年度公告保險費上下學期各189元。

●本學年購置冷氣設備,主要用於因應天候之需,維護幼兒午休品質,並增列冷氣設備使用與維護費用一項。

雜費

450元/學期

幼生材料費

1350元/學期

幼生活動費

1665元/學期

午餐費

2960元/學期

點心費

3735元/學期

冷氣使用

維護費

1000元/學年

保險費

189元/學期

 總註冊費

11349

16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