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人國民小學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計畫
一、依據
1.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臺南巿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二、目的
為使學生家長建立正確的家庭教育觀念,增進家庭生活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以落實家庭教育諮商輔導功能,訂定本實施計劃。
三、對象:本校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
四、組織:成立本校家庭教育諮商委員會,其成員及方式如下:
(一)校長、各處室主任、家長會長、教師會長、生教組長、輔導組長、資料組長、班級導師組成。
(二)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執行相關事宜。
(三)若有必要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四、策略
(一)本校發現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完成行政程序後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得依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1.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2.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3.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4.派員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5.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到校實施個案諮商輔導。
6.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
7.其他適當方式。
(二)為確實掌握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現況,並研擬推動家長教育諮商輔導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三)本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1。
(四)學校提供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必要時得洽分區受託單位請求協助。
(五)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時,必要時結合學生家長會辦理或請其協助輔導。
六、追蹤輔導
(一)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情形,檔案資料妥善保管並保密。
(二)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之發生及加強輔導措施,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機關、社會團體提供協助。
七、本計畫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