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北區賢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幼兒託藥實施辦法
一、依據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11條之規定擬訂。
二、目的
確保幼兒用藥安全,守護幼兒健康。
三、實施辦法
(一) 幼兒於在園時間需要委託園方餵(擦)藥者,請家長於送幼兒入園時,填寫置於託藥籃旁的託
藥本,並將藥劑置於託藥籃。
(二) 請正確填寫託藥本中的「託藥單(附件1)」,註明幼兒姓名、用藥日期、用藥時間、及用藥內
容,並請家長簽名及寫下聯絡電話,如有特殊交代亦請於其他需注意事項說明。
(三) 置於託藥籃之藥袋,請以園內該次餵藥份量為限,藥袋上請註明幼兒姓名、號碼,以防誤食
(四) 教保服務人員依家長所填託藥單為幼兒餵藥,餵藥完老師會在託藥單上簽名及餵藥時間,並於
放學時口頭告知家長已餵藥。
四、注意事項
(一) 沒有填寫託藥單本園則無法為幼兒餵藥;家長託藥若登記不清楚時,園方老師將聯絡家長確定
後才予餵食,以維護幼兒用藥安全。
(二) 老師代為餵服之藥品,必須為合格醫師處方藥物,不代餵任何成藥。
(三) 幼兒若有發燒、嘔吐、腹瀉情形,園方將通知家長接回就醫及休息,本園不主動給予幼兒任何
內服藥品或塞劑。
(四) 如有需冷藏之特殊藥品,請家長於填寫託藥單時,於其他需注意事項詳加說明,並立刻交給老
師置於冰箱冷藏。
(五) 教保服務人員僅協助餵藥,為幼生用藥安全,有關藥物之副作用及不適症狀,家長應事先請示
醫師並轉告教保服務人員。
五、本辦法呈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