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凌新定義已納入「欺負他人的行為」,請小朋友務必遵守班級生活公約與校規,避免無故成為加害人,若遭受他人欺負或霸凌,受害人可撥打學校反霸凌專線:9566659申訴或舉發。
針對霸凌的定義,教育部原訂:
1.學生間相對勢力(權力、地位)不對等
2.欺凌行為長期反覆不斷
3.具有故意傷害意圖
4.造成生理或心理上侵犯的結果
等4要件須同時具備。
99.12.28重新定義為:
1.具有欺負他人之行為
2.具有故意傷害之意圖
3.造成生理或心理上之傷害
4.兩造勢力(地位)不對等
5.其他經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討論後認定者
等5項任1項,都屬霸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