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週交通導護工作免責聲明(103/08/27更新)
值週交通導護工作非關教師教學之行政工作,教師亦非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上之執法人員,依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與本校團體協商達成共識之第12條略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乙方會員無擔任交通指揮(交通指揮係指吹哨、舉旗、檔車等交通管制行為)導護工作之義務。
本人出於愛心而接受學校指派交通導護工作,實為超時加班有所佐證,並無承擔交通導護工作所引發之任何法律責任,倘若在本項相關工作值勤範圍發生事故,相關法律責任與賠償問題一概由學校承擔。
本人上述聲明載於導護工作記錄簿以為憑證。
聲明人:李慎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叮嚀:教師擔任值週交通導護期間,學童應特別留意人身安全。
參考資料
一、導護志工有無交通執法權?不聽導護志工指揮而堅持硬闖,如何處置?
1.導護志工看過來(黃旭田律師)
http://www.lre.org.tw/newlre/RTE/myform_detail.asp?id=2673
導護媽媽性質上是由學校依「志願服務法」所運用之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並非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上之任何形式之「執法人員」,因此應該是沒有所謂「交通執法權」的「權利」。
如駕駛人未減速或禮讓學童,已構成違法而應受處罰,故若真有駕駛人不服導護媽媽指揮,導護媽媽可以舉證予以舉發,甚若不幸造成人員傷亡,駕駛人更需負起刑事、民事相關法律責任。
依志願服務法第9條,事前學校應對志工施加訓練,使其能注意自身安全並為妥適之指揮,另外依同法第16條,學校並應為導護媽媽投保意外事故險。
二、導護老師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是否適法?導護老師是否屬「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1.交通部90.10.26.交路九十字第060667號函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4923
各級學校交通導護人員於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時,如均遵守前開相關交通法規及交通管制規定,協助學生等行人於道路通行,尚無涉適法與否之問題。惟為協助行人通行,學校附近之相關交通管制設施如有不足或設置不當等,宜逕洽請當地道路、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規劃設置,俾利行人通行。
有關軍訓教官等學校導護人員是否屬前開處罰條例第四條所指「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乙節,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八十四年五月四日八四警署交字第二九七一八號函(影本詳附件)對類似案件之說明,請參考。
2.內政部警政署八十四年五月四日八四警署交字第二九七一八號函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3332
該協會未經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基於交通需要,依據相關法令予規劃、遴選、編組成立,自無依法執勤之適用,該協會會員不宜視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所規定之「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之人員」。
三、發現車輛駕駛人違反相關法規及管制規定者,其檢舉之規定及程序
1.違規樣態
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2.檢舉程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第7-1條)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k1=%E9%81%93%E8%B7%AF%E4%BA%A4%E9%80%9A%E7%AE%A1%E7%90%86%E8%99%95%E7%BD%B0%E6%A2%9D%E4%BE%8B&t=E1F1A1&T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