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校園環境之法令規定

 教育部營造友善無障礙校園環境

(一)整體規劃:學校應綜合考量人權、性別平等、消防安全、 綠建築等面向,根據行動不便者(身心障礙、孕婦、年長、 受傷等等)之實際需求,營造無障礙校園環境。學生上課 所需之通路,至少規劃建置一條完整、暢通且安全之無障 礙通路,對於校園內非建築物之活動場所及休憩休閒空 間,亦應納入規劃範圍,以維護行動不便者之權益。

(二)勘檢與改善:請總務單位依新修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 計規範」(內政部 101 年 11 月 16 日台內營字第 1010810415 號令修正)及「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 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內政部 101 年 11 月 16 日台內營 字第 1010810493 號令修正)之規定檢視校內無障礙設施, 並請各單位依行動不便者之實際需求,提出改善需求,經 全面整體性規劃,研擬改善計畫,且依該規定施工、監造 及驗收。

(三)去除路阻:在行人通路上設置之各式路阻(指阻擋輪椅通 行之ㄇ型、P型欄杆或花盆等各種形狀之阻擋物),可能 造成輪椅、代步車、嬰兒車等使用者之障礙,並妨礙救護 車及病患擔架運送,影響公共安全、個人安全及身心障礙 者人權,應予去除。

學校在規劃去除路阻時,建議遵循下 列參考原則:

1. 去除路阻之執行範圍為校園內及校門口,設置於行人 通路上且影響輪椅及代步車等通行之路阻。校外非屬 學校主權之人行道、非設置於行人通路上或不影響輪 椅通行者,得視需要去除或暫不執行。

2. 學校應重視所有行人(含乘坐輪椅、電動代步車)之 安全、平等使用行人通路,不應有歧視之情事。

3. 校園內行人通路上設置之各式阻擋物(路阻),如造成 輪椅、電動代步車等無法通行,原則上應予去除。在 行人通路上,不應有一般行人、摩托車或腳踏車均可 通過,但輪椅、電動代步車卻無法通過之情事。

4. 學校於規劃去除路阻時,應同時注意行人安全問題, 如為維護校園安全,施行管制汽車、摩托車、腳踏車, 或適度區隔人車等措施,應予檢視該等措施之適當 性,如需改善,則應研訂相關管理配套措施。

(四)提供無障礙動線與資訊:將校內無障礙設施、動線,於學 校網頁公告,以利行動不便者參考以及在校園內活動。

 無障礙校園環境管理系統 

  法規參考: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7 條規定,公共建築物應 設置無障礙設施,不符合規定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 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設置確有困難者, 得提替代改善計畫。

第 88 條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 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處其所 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罰鍰。

(二)《特殊教育法

第 18 條規定,提供服務、設置設施,應 符合無障礙精神。

第 33 條規定,學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 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

(三)《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第 10 條規定,應營造校園無障礙環境。

第 6 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使用之適性教材,包括點字、放大字體、有聲書籍與其他點字、觸覺式、色彩強化、手語、影音加註文字、數位及電子化格式等學習教材。

第 7 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運用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住宿生管理員、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同學及相關人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包括錄音與報讀服務、掃描校對、提醒服務、手語翻譯、同步聽打、代抄筆記、心理、社會適應、行為輔導、日常生活所需能力訓練與協助及其他必要支持服務。

第 8 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需求,提供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評估、訓練、諮詢、輔具設計選用或協助轉介至相關機構等復健服務。

第 9 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家庭需求,提供家庭支持服務,包括家長諮詢、親職教育與特殊教育相關研習及資訊,並協助家長申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之服務。

(四)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CRPD為21世紀第一個人權公約,影響全球身心障礙者之權利保障。

為聯合國促進、保障及確保身心障礙者完全及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促進固有尊嚴受到尊重,降低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上之不利狀態,以使其得以享有公平機會參與社會之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領域。

 (五)《身心障礙者權利 公約施行法》。

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六)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97.03.13 修正發布,97.07.01生效)第 10 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明定學校應有之無障礙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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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第170條

1.幢: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結構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地面層以上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
2.依規定須設置「室內通路走廊」及「室內出入口」之公建築物,係指行動不便者應可到達之各室內空間及使用之設施,皆應至少有一條無障礙之室內通路走廊及室內出入口到達該空間或設施。

 無障礙通路:學校教室、相關教學場所。建議除部份特殊空間,如儲藏室、機械房等,所有空間皆應至少有一條無障礙通路可到達。
 無障礙廁所:每幢建築物至少設置一處。有設置廁所處,建議皆設置一處。

 公共建築物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其替代改善計畫,依下列規定辦理:

1.建築物已依85年11月27日修正施行之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規定設置或核定之替代改善計畫改善者,視同具替代性功能。
2.公共建築物未改善者,得依85年11月27日修正施行之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規定改善,視同具替代性功能。
3.前項建築物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應改善者,應辦理改善。

 於施工中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在程序未終結前,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本規則規定

 無障礙設施設計及改善重點

1. 無障礙通路 : 包括:室外通路、室內走廊、出入口及門、坡道、昇降機及輪椅升降台。
2. 避難層坡道 : 
3. 扶手
4. 樓梯
5. 昇降機
6. 停車空間
7. 廁所
8. 輪椅觀眾席位
9. 無障礙標誌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https://www.abri.gov.tw/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原則

四、建築物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技術施工編修正施行後,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本原則予以補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自行或由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改善之。

 資料來源 教育部主管法規系統

文章引用-痞客邦  我就是喜歡這樣的妳  

https://magic105.pixnet.net/blog/post/47631403-%E7%84%A1%E9%9A%9C%E7%A4%99%E6%A0%A1%E5%9C%92%E7%92%B0%E5%A2%83%E4%B9%8B%E6%B3%95%EF%A6%A8%E8%A6%8F%E5%AE%9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