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規定,請貴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並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與活動一案,詳如說明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6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34615號函轉知111年3月1日召開之「111年度第1次全國教育局(處)學管科長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 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規定:「(第2項)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第3項)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三、 復查「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17條第2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四、 本案請貴校依前開規定,落實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並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