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守護校園師生健康,學校膳食使用國產豬肉及落實肉品產地標示。

說明:

 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9年11月13日局授衛食安字第1090129553號函暨本局109年10月14日中市教體字第1090088364號函辦理。
二、  因應明年元月起中央開放美豬美牛進口,為保障市民健康,本府訂定「臺中市政府強化瘦肉精食安監控執行計畫」,規範各場域所供應之膳食應使用國產豬肉,並落實肉品產地標示。
三、    依據「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本市豬肉及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相關罰則說明如下:

(一)    如經檢出超過中央容許量,可依食安法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並依同法規定要求沒入銷毀。
(二)    如經檢出但未超過中央容許量,可依本市自治條例裁罰新台幣3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且得連續處罰。
四、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9月17日衛授食字第1091302807號、109130814及1091303073號公告自110年1月1日起,完整包裝、散裝食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應標示其供應食品之豬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並以其屠宰地(國)為據:
(一)    如未依規標示:依食安法第47條裁罰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
(二)    如有標示不實:依食安法第45條裁罰新臺幣4萬元至400萬元。

五、    爰為使各校自110年1月1日起,服膺衛生福利部及本府相關規定,務請各校即日起落實辦理以下事項:

(一)    重申各校午餐豬肉生鮮食材應全面採用具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TAP)標章,或國產生鮮豬肉追溯之產品,依規每日落實午餐食材查驗工作,並每日將食材資訊上傳至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
(二)    另外,豬肉產製品一律使用國產在地豬肉,並應檢視包裝上國產標章及豬肉原產地(國)標示,且應於食材登錄平臺登錄國產標章及豬肉原產地(國)資料(例如:使用台灣豬肉)。
(三)    務請各校即日起依規於學校門口或明顯處張貼牛哥豬弟來源標示,請自行填寫上"本校使用台灣產豬肉",並於學校供應菜單下方加註"使用台灣豬肉",單一字體長度或寬度,不得小於4公釐。
(四)    另請設有員生社及美食街之學校,倘有供應及販售豬肉相關食品,亦須於明顯處張貼牛哥豬弟來源標示,所販售產品亦應檢視包裝上豬肉原產地(國)標示,且應使用國產在地豬肉。

六、    牛哥豬弟來源標示貼紙可於11月20日(五)領取防疫物資處向本局人員索取,或自行下載電子檔列印張貼。
七、    檢附牛哥豬弟來源標示電子檔、食材登錄平臺標示豬肉原產地(屠宰場)範例及豬肉原產地(國)標示範例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