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西區大勇國民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109.02.26修訂

臺中市西區大勇國民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94年09月05日校務會議通過

                                                       97年09月01日第一次修訂

                                       101年08月28日第二次修訂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101年11月01日第三次修訂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109年02月26日第三次修訂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本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訂定本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依據)

貳、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及樣態

    性平法第二條第七款所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二、本防治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定義及防治對象)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從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傳播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懼、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      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      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包含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五)教師:指校長、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六)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七)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含參加假期育樂營、研習活動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政策宣示

三、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研擬本防治    規定,建立機制,並負責事件之調查處理。(研擬防治規定權責單位)

四、本校除積極推動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課程外,為提升本校教職員工生    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各處室應合作實施下列措施 :(相關處室配合事    項)

(一)每年定期舉辦教職員工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每年定期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辦理校內或鼓勵參加校外相關之在職進修及事件處置研習活動,參加人員給予公假或公差假登記。

(三)將本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四)鼓勵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五)辦理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課程。

肆、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五、防治課程、教材等校內外教學相關事項,以及防範教師違反專業倫理情事等事項,由本校教務處負責辦理。本校教職員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教務處)

(一)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二)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

      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若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

      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

      學生工作機會,或陳報學校處理

(三)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六、學務處負責性平會、受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案件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責任通報(校安通報-生教組、法定通報-輔導組)等相關業務,輔導組規劃辦理學生性平教育活動,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政策宣示等事項,本校各班導師應加強指導學生。本校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學務處)

(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案件相關人士的諮商、諮詢與輔導工作、教職員工性平教育知能研習與進修活動之辦理,由輔導處負責,其事項如下:(輔導處)

(一)擬定與執行性平事件相關當事人之輔導計畫,並於結案時說明輔導成效。
(二)提供性平事件之當事人、家長、證人等之心理諮商、諮詢、轉介相關資源及追蹤輔導

   等服務。

(三)建立個案輔導及當事人相關資料並妥善保存。

(四)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五)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伍、校園安全規劃

八、由總務處負責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時,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以提供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

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安全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另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師生職員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

前項檢視說明會,學校得採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並應將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公告之。 學校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九、本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於知悉學校發生疑似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應依性平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本校學務處(生教組)04-23755959,並依據法令規定,於24小時內由輔導處(輔導組)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先進行法定責任通報(衛福部關懷e起來通報網),通報「臺中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再由學務處(生教組)亦於24小時內向台中市政府教育局進行校安事件通報。(通報窗口)

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保密檢舉人及當事人)

十、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或任何知悉有構成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檢舉人,得以書面或口頭或電子郵件方式向本校學務處申請調查或檢舉。(申請調查)

  1. 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本校權管者,由學務處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2. 行為人於行為時或現職為本校校長者,移請本市教育局申請調查或檢舉之。
  3. 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
  4.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公有或學生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及事件管轄學校。
  5.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但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時,行為人及被害人已具學生身分,由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
  6. 行為人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十一、申請(檢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申請調查之程序如下:(調查程序)

  1. 申請(檢舉)人填具申書,載明下列事項,向學校學務處提出:
  1. 申請(檢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就學之單位或服務機關及職稱、 住     所、聯絡電話、申請日期。
  2. 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聯絡電話。
  3. 事件之事實及內容。
  4. 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5.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1. 申請(檢舉)人如以口頭或電子郵件申請,本校學務處代其填妥申請書,經向其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2. 申請(檢舉)人得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必要時,得先行以口頭申請,並於二日內以書面補正。
    3. 申請(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學務處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送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柒、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調查、申復、救濟程序

十二、本校受理事件與調查、申復、救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如下:(調查、申復、救濟程序)

  1. 學務處於收件後,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必要時,本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另經媒體報導或學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皆視同檢舉,由學校或校園霸凌防制因應小組,將事件移請性平會依規定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本校仍須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2. 學務處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送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即不再受理同一事件之申請(檢舉) 倘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案件,經性平會認定本校非屬事件管轄學校者,應將該案件於7個工作日內,由學務處以書面移送其他事件管轄學校,並通知當事人。
  3. 學務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前項申請調查或檢舉,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 非屬性平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2. 申請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
    3. 同一案件已處理完畢者。
  1. 申請人(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提出申復;其以口頭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性平會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性平會依法調查處理。
  2.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四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及第十五條規定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五人為原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率不得低於二分之ㄧ。

本校針對前項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同意於調查日予以公差(假)登記。

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依據下列方式辦理:

  1. 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2. 進行事件調查時,應稟持客觀、公正、專業、保密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避免重複詢問。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3. 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4.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不得通知現所屬學校時,得予尊重,且得不通知現就讀學校派員參與調查。
  5. 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6. 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7. 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8.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單位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本通知應載明當事人不得私下聯繫或運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或其他管道散布事件之資訊。
  9.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了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10. 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11.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事件管轄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1. 本規定所指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其資格須符合下列之一:
  1. 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2. 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有具體績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1.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2. 非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之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經延聘或受邀之學者專家出席調查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3.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4. 調查小組置發言人一人。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主任委員如因故無法主持會議 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
  5. 調查報告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本校提出報告。
  6. 本校應於接獲事件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同時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並責令不得報復。
  7.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8. 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申復。本校學務處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1. 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2. 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3. 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4.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5. 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6. 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7. 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9. 學務處接獲申復後,如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10.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調查之。
  11. 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提起救濟。

捌、保密、迴避、懲處、禁止報復及其他相關事項

  • 本校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如涉及申訴事項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聲請其迴避。前項迴避與否,得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定之。
  • 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本校應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行為人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議處權限者,本校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議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懲處涉及行為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性平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對行為人所為處置,由本校命行為人為之,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

       本校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行為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 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本校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依其事實認定對學校提出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者,由學校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限期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行為人不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性平會應再次召開會議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除有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不得重新調查。
  •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1.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2.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 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4. 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 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必要之處置,須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方得執行

  • 本校輔導處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並於必要時協同相關處室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及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所需費用,由本校編列預算支應之。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法為調查處理。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之協助。協助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由本校編列預算支應之。
  • 本校依性平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由輔導處專人保存二十五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並依規定通報。本校應視實際需要,將輔導、防治教育或相關處置措施及其他必要之資訊,提供予次一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 人事室或輔導處應針對他校轉任或轉讀之教職員工或學生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觀察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經費)
  • 本防治規定未盡事宜,由本校補充規定之。(補充事宜)
  • 本規定先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討論後,再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教務處:

                            學務處:

承辦人:                    總務處:                     校長:

                            輔導處:

                            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