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修正總說明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修正總說明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於九十四
年三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
十四日修正施行。為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修正施行,及考量近年事件處理實務之需要,將函示規定綜整列入本準則
明定,爰修正本準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社區民眾亦為校園之使用者,校園安全亦涉及民眾權益,增訂學
校校園安全空間檢視說明會納入電子化會議參與機制。(修正條文第
五條)
二、修正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行為人行為時或現職為學校首長,均由現職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管轄。
(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增訂申請調查或檢舉時,行為人及被害人已具學生身分,由行為人所
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五、明定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通報,係於二十四小
時內分別向社政及學校主管機關通報。(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六、明定不受理之申復審議,係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權責重新討論
受理事宜。(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七、增訂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務權責人員不得擔
任事件調查人員及列明有關調查費用支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
一條)
八、增訂調查人才庫人員應完成高階培訓資格、完成期限及移除規定。
(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九、修正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時之辦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十、修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對行為人有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時之陳述
意見作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十一、增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討論決定及處理結果書面通知應載
明事項。(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十二、增訂事件檔案資料之保存及修正報告檔案之內容。(修正條文第三
十二條)
十三、增訂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事件提交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審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十四、增訂配合提供次一學校執行輔導、防治教育或相關處置措施之必
要資訊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資料來源: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