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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6)北市教國字第0九六三六六0二一
00號函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臺北市各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妥適規劃
學生作息時間,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一、二年級
二十二至二十四節、三、四年級二十八至三十一節、五、六年級三十至三十三節,合理
適當分配各年級學習領域之學習節數。
三、各校學生每節上課四十分鐘,並依本局每學期學校行事曆編排學生上課週次。
四、各校每日以安排上午四節正式課程,下午三節正式課程為原則,導師時間應以平均分配
並於每日辦理為原則,以期生活教育之落實。
五、各校學生作息時間安排,應考量親師互動、生活教育及身體健康適能之重要性,每日八
時三十分以前以安排晨光活動、導師時間、學校集會、體育活動等為原則。另各校可於
每日擇一時段適度延長課間活動時間,鼓勵學生從事運動,以利身體保健。
六、各校於開學、學生定期評量及畢業考等上課日,應依平時作息時間按時上下學。
七、各校於假日辦理半天(全天)之全校性活動,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並明訂於
每學期之學校行事曆中,並於學校日向家長說明,俾家長妥為因應。活動辦理完竣,學
校得於一週內辦理全校師生補休半天(全天),行政單位除應報本局備查,亦須以書面
通知家長,於補休當日安排學生自行學習並指導學生注意居家安全。
八、各校依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加強學生國語文能力方案-統整規劃國語文領域課程及學習
節數實施計畫,得於每週擇一日上午八時至八時四十分安排正式課程。各校如有其他特
殊考量須於八時三十分前安排正式課程,應專案報局核備後始得實施。
九、各校各年級可視課程規劃需要,彈性調整學生每週上課節數,惟若各年段學生分批放學
,學校應有相關配套措施,加強學生放學安全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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