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各國民中小學學生卡申辦作業要點

金門縣各國民中小學學生卡申辦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府教學字第1060078753號函發布

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依「金門縣縣民卡管理作業要點」第五點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為規範本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請縣民卡(以下簡稱學生卡)之製作、發放、使用及管理作業,特訂定本申辦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
第二條 本作業要點所稱學生卡,為本縣縣民卡之一,係本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用於學生身分證明、學校或公立圖書館圖書借閱,並具有資訊存儲、資訊查詢及交易支付等功能之智慧卡,並由金門縣政府規劃擴充其他應用功能。
第三條 學生卡視同本縣學校之學生證,卡面呈現之資料為校名、姓名、學號、照片及借書條碼,國民中學階段卡片背面加印註冊戳章欄位。
第四條 同意開啟學生卡電子票證功能者,該卡即具備智慧卡交易支付功能及相關優惠項目。
第五條 學生卡發放及申請對象為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學生;新生以「校」為單位申請。
第六條 學生卡製卡中心、申辦地點及製卡地點如下:
一、 製卡中心:各國民中學、中正國小、金湖國小、教育處。
二、 申辦地點:各國民中學、各國民小學
三、 製卡地點:
(一) 學年度新生:各國民中學、中正國小、金湖國小、教育處(不含各國中、中正國小、金湖國小)。
(二) 因轉學、遺失、故障等,補換發者:各國中協助各學區內國小辦理(中正國小、金湖國小除外)。
(三) 製卡中心之承辦人,需填具帳號申請表、保密切結書(如附件一、附件二)後送本府行政處保管;承辦人如有更動,因學生卡作業涉及學生個人資料使用,請更動後承辦人需重新提送帳號申請表及切結書。
第七條 學生卡之申辦流程如下: 
一、 個人資料利用同意書:
(一) 有關新生個人資料利用同意書(以下簡稱「同意書」,如附件三),由各級學校自行公告有關同意書之內容,如學生或家長有疑義者,請個別提出不辦理。
(二) 因故須換補發之學生,應向所屬學校申請、並填寫換發、補發申請書及同意書(如附件四)。
二、 上傳學生資料:
(一) 學生相關資料及照片上傳本縣校務行政管理系統,經由系統介接後傳送至金門縣民卡卡片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卡管系統」):
1. 學年度新生資料上傳:開學後兩週內。
2. 因轉學、遺失、故障等,補換發學生資料上傳:持卡人申請後三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
(二) 學生資料透過校務行政管理系統,與卡管系統每日定時同步更新,請各校務必將校務行政管理系統資料填寫正確與完整。
(三) 學校可依據卡管系統學生卡資料上傳欄位範例excel檔填寫學生資料後,上傳至卡管系統。
(四) 學生姓名若為罕見、罕用字,應安裝「全字庫」
(http://www.cns11643.gov.tw/AIDB/welcome.do)字型,若學校電腦可正常顯示卡片即可正常印製。
三、 上傳學生照片:
(一) 照片必須為最近一年內彩色、半身,淺色或白色背景,jpg格式之證件照(不可為生活照)。學生照片可由學校統一協助拍攝。
(二) 照片檔名依「學號」命名,上傳至「校務行政管理系統」。
四、 製作新生學生卡:
(一) 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後兩週內,各校檢查學生資料無誤後,個別送出製卡訊息至「卡管系統」。
(二) 學年度新生學生卡製卡,由各製卡中心印製;製卡完成後,由教育處印製學校者,由本處通知各校領回卡片,再轉發給學生。
(三) 國中註冊章欄位尺寸約為10mmx5mm,由各校自行決定核章形式。
第八條 學生由國小升國中,國中升高中,或轉入新學校、休學後再復學者,應重新申請製、換發新卡。
第九條 學生卡第一次申請免費,學生因升學或轉入新學校視為第一次申請。
第十條 申請換、補發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需費用由持卡人部分負擔新臺幣二百元整。
一、 卡片遺失。
二、 卡片污損、殘缺,致無法辨認、讀寫。
三、 持卡人變更姓名。
四、 同一學年內轉學二次以上(含)者。
五、 其他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
第十一條 學生申請換、補發學生卡,須至就讀學校辦理申請,並至學區內國中辦理製
卡。相關流程如下:
一、 儲值餘額:因人為因素申請換、補發學生卡,卡片中如有儲值金額,須先由學生本人、家長或法定代理人電洽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2-4128880)辦理退費,申請退費須負擔手續費及郵資,費率依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二、 所屬學校透過「卡管系統」線上申請換、補發。
三、 印出收據及繳費:學生向所屬學校申請換、補發,由所屬學校造冊、代理收費、印製收據後,上傳卡管系統並通知製卡中心,製卡中心應於三個工作天(不含假日)完成製卡,並通知原學校派員繳交費用及收據後,由原學校領回卡片並轉發學生。
四、 發卡後2週內若為非人為損壞,則不須繳交任何費用,學生向所屬學校申請換、補發,由所屬學校造冊,上傳卡管系統並通知製卡中心,製卡中心應於三個工作天(不含假日)完成製卡並通知原學校派員領回卡片,轉發學生。
五、 所收換、補發費用,製卡中心收到費用後兩週內,納入製卡中心學校相關業務經費,作為備用卡片、製卡機耗材等經費。
六、 非人為損壞之卡片由所屬學校協助回收並造冊,於每學期結束後送本處辦理後續事宜。
第十二條 為免造成學校與家長困擾,學生卡發放後,請學生務必於卡片造冊名單上簽名。
第十三條 學生畢業時,卡片不須繳回,仍可作為一般悠遊卡使用。
第十四條 學生轉出、休學或退學時,卡片不須繳回,但學校須於「卡管系統」上註記該生轉出、休學或退學,該卡片將無法繼續使用。
第十五條 學生卡所具乘車及消費等優惠功能,至學生畢業當年度十一月一日底終止;學生倘有延畢情形,須洽所屬學校辦理卡片學生身分有效期限展期。
第十六條 學生卡片申請限制:
一、 每人僅能申請一張記名式學生卡。
二、 如有愛心卡、愛心陪伴卡等特殊身分,請另行辦理。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由本府教育處相關規定或解釋辦理。
第十八條 本作業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