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公誠國小縣暨市模範兒童選拔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一、依據:依雲林縣政府 府教社字第0970403131號 函之規定辦理二、目的:遴選優秀兒童,樹立典範,期使學生五育均衡發展。
- 選拔方式:由本校教訓總輔四處主任、教學組、體育組、訓育組及五年級兩位教師代表,由校長勾選5-7位評選委員,組成之模範兒童審查委員會審查。
- 對象:六年級各班推派二男二女積分最高者參加遴選。
- 基本資格限制:五年級及六年級上學期之七大學習領域平均、日常生活表現且成績每學期均達甲以上。
- 送審項目:校內個人競賽、榮譽獎狀及校外各項獲各縣各鄉鎮市公所或主管教育機關以上競 賽獎狀。
- 積分相同時以「德育」成績高低評定之,其次順序以「智、體、群、美、其它」之順序評定 之。
- 計分方式:如附件
- 經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料無誤,以總分最高之男、女生各一名當選為縣模範兒童。另如有第三 個名額,則由上述兩位之外,不分男女積分最高者當選。
- 評選出縣模範兒童代表之後,各班送審中之最高分者,即為斗六市模範兒童代表。
- 若在獎狀類別判定有疑義,於三天內補件並到校說明,並由模範兒童審查委員會議決議為主。
- 經審查當選為學校縣暨市模範兒童,若日後有道德瑕疵,或有違模範生示範與楷模效法之精神,將由模範兒童審查委員會議決議當選資格,後續並依審查分數依序遞補。
- 本辦法由校務會議通過後公佈,於114學年度正式實施,修正時亦同。
………………………………………………………………………………………………………………
※填表說明: ` 一、獎狀標準:舉凡經學校薦派代表參加校內及校外(獲各縣各鄉鎮市公所或主管教育機關以上者)。
二、同一獎勵,不重覆計分。(不同作品且不同場次之競賽,可累計分數) 三、比賽名次以比賽單位認定之名次(前三名)為準
|

|
|
名次等同對照表
|
|
第一名
|
特優
|
金牌
|
冠軍
|
|
第二名
|
優等
|
銀牌
|
亞軍
|
|
第三名
|
甲等
|
銅牌
|
季軍
|
|
優選
|
佳作
|
優選
|
殿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