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安樂區建德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規範(節錄版)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校務會議修定通過
第12 條 若遇學生評量期間請假暨缺考補考情況:
一、凡本校各年級學生,於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 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 理。但無故擅自缺考者,經申請後准予補行評量,否則 缺考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補考試題以該次定期評量原試題為主。
三、補考成績視其請假原因,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因公假(公務機關舉行之比賽或會議,私人機構不在 此限)、重病(法定傳染性疾病,並由醫師開立在家 休養證明)、直系尊親屬喪亡、或不可抗力之重大事 故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經學校核准給假、大陸或國外轉學生轉入當學期或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參加定期評量者,按實得分數計 算。
(三)非前款所列情形,補行評量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 得分數列計;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七折計算後 列計。 補考成績計算說明:
(1)若補考原始成績為90分,登錄成績則為 81分。 60 +(90-60)× 0.7 = 81
(2)若補考原始成績為55分,登錄成績仍為55分。
(四)凡參加補考學生,其補考成績不列入當次評量受獎名單。
四、學生於學期中途依規定核給公假者,其學業成績處理 如下:
(一)公假期間之日常考察成績,得以心得報告代替考試。
(二)公假期間定期考查成績之補行評量,得單獨舉行,不 受定期補行評量之限制。
建德國小教務處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