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語文競賽

項目 規則 比賽時限    
作文 (一)規則:
1.各組題目當場公布,競賽用 500字稿紙當場發給。
2.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文言文及語體文則不加限制,需詳加標點符號。
3.除了三年級選手可使用鉛筆外,其餘中、高年級一律用鋼筆或原子筆(限藍、黑色)書寫,
違者不予計分。
(二)評分標準:
1.內容與結構:佔百分之 50
2.邏輯與修辭:佔百分之40
3.字體與標點:佔百分之10
各組均限90 分鐘。    
寫字 (一)規則:
1.題目:
(1)各組題目當場公布,競賽用有格宣紙當場發給。
(2)參賽者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他工具(如自來水毛筆等)。
(3)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
2.字之大小及各組字數:國小學生組:5公分見方,用 4尺宣紙四開「70公分×35公分」書寫。
高年級組:28字;中年級組:28字。
(二) 評分標準
1.筆法:佔百分之50。
2.結構與章法:佔百分之50。
3.正確與迅速: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總平均 3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 1字扣總平均 2分。
4.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各組均限50 分鐘。    
字音字形 (一)規則:
各組均為2百字(字音及字形各 1百字),一律使用鋼筆或原子筆(限藍、黑色)書寫,不得使用鉛筆
或紅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二) 評分標準
1.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 0.5分,塗改一律不計分。
2.分數相同者,以正確美觀為標準予以評定名次。
各組均限 10分鐘。    
國語朗讀 (一)規則:
1.國語:以語體文為題材;各組題目於參賽者登台前 6分鐘當場親自抽題;未準時到場抽題者以棄權
論。
(二) 評分標準
(1)國語
甲.語音(發音及聲調) :佔百分之50。 (以教育部公佈之國語一字多音審定表為準)
乙.聲情(語調、語氣):佔百分之 40。
丙.台風(儀容、態度、表情) :佔百分之10。
各組均限 3分鐘。    
閩南語朗讀 (一)規則:
1.臺灣閩南語:以全國語文賽競賽篇目為競賽題材;各組題目於參賽者登台前 6分鐘當場親自抽題;
未準時到場抽題者以棄權論。
(二) 評分標準
(1)閩南語
甲.語音(發音及聲調):佔百分之 50。
乙.聲情(語調、語氣、語情):佔百分之40。
丙.台風(儀容、態度、表情):佔百分之 10。
各組均限 3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