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局危險性個人物品管理注意事項擷取重點
公告:危險性個人物品管理注意事項
一、依據教育局規定,為維護校園安全,學生 不得攜帶危險性個人物品到校。
二、危險性個人物品範圍:
一般刀類(美工刀、刀片、水果刀、瑞士刀…等)
尖銳物品(飛鏢、弓箭…等)
棍棒類(槌子、球棒…等)
壓縮氣體(瓦斯罐、噴漆、殺蟲劑…等)
腐蝕性物品(強酸、強鹼…等)
易燃易爆物品(打火機、火柴、汽油…等)
其他經學校認定影響校園安全之物品
三、課程需要使用時,以學校 統一提供 為原則;若因個人需求攜帶,須由 家長書面申請並經學校核准,課程外應由學校妥善保管。
四、若學生擅自攜帶:
學校得先行暫時保管,並依情況返還或通知家長領回。
逾期未領取者,學校可移交警察或相關機關處理。
五、學校得依「輔導管教辦法」及獎懲規定,對相關情事進行輔導或管教。
六、學校每學期應向師生及家長 至少宣導一次 本注意事項。
完整辦法如下方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