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學年度 臺南市立後甲國中學生請假規則宣導 (114.07.22 學務會議修訂)
一、本校學生因事或病不能出席各科課業或各種集會活動者,均應依照本請假規則請假。
二、請假手續,使用請假簿請遵照下列事項辦理,如未照下列各項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
1. 各欄位須填寫正確清楚。
2. 病假三日以內附健保看診收據或藥袋(若在家休息請附家長證明函件),三日以上附合格醫生診斷書, 事假者附家長證明函件,並應事前辦妥准假手續(緊急事件另案辦理)。
3. 請假簿由家長先簽章,經導師簽核後送至學務處生教組,辦理請假手續。
4. 三日以上由學務主任簽核。
三、上課中至健康中心超過 15 分鐘返回教室者須請病假。
四、事、病、喪假請用請假簿辦理請假手續,公假另以公假單辦理。
五、有下列各項事情者均以曠課論。
1. 未經任課教師准假,擅自缺席或無正當理由無故逾時 15 分鐘進教室者。
2. 已口頭報備請假,但未將請假簿送學務處辦理請假手續者。
3. 急病或特別事情,不能事先請假者,於事件發生後三日內,仍未補假者。
六、學生曠課達三日以上者,由導師通報學務處依中輟程序辦理。
七、代表學校參加各項活動者,以公假辦理,須按請假流程辦理公假手續,否則仍以曠課論。
八、上課期間臨時外出者(※返校後,務必如期辦理請假手續):
1. 事假:須向生教組申請事假外出單,經登記簽核後,方可離校。
2. 病假:須向健康中心護理師申請病假外出單,經登記簽核後,方可離校。
九、依市府訂定「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 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 三大過。
(二) 八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十、本規則經學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