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二)臺北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
二、 招生對象:
(一)3-5歲班:以先招收5足歲幼兒為主,再依序招收4、3足歲幼兒。
(二)2歲專班:專收2足歲幼兒。
三、 招生年齡
(一)2足歲:民國103年9月2日至民國104年9月1日出生者。
(二)3足歲:民國102年9月2日至民國103年9月1日出生者。
(三)4足歲:民國101年9月2日至民國102年9月1日出生者。
(四)5足歲:民國100年9月2日至民國101年9月1日出生者。
四、 本園招生名額
本園為大學區學校,無學區限制,凡設籍臺北市之幼兒均可報名。
(一)3-5歲班招生名額:4班(每班以30名為限),共計120名(含優先入園、原園直升與3歲
保留名額10名)採混齡編班,以招收5歲幼兒為主,不足額時再依序招收4、3歲幼兒。
(二)2歲專班招生名額:1班,共計15名。
五、 家長參觀日:106年5月23日(二)上午9:00~11:00
六、 各階段招生資格及方式
(一)一律採「登記申請」方式辦理,並就申請案採電腦亂數抽籤方式辦理。
(二)原園直升:105學年度已就讀本園之2至4足歲幼兒,可原園直升。
(三)各階段招生資格,如下(表1)
階段 |
報名時間 |
招生年齡 |
錄取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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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階 段 |
5月24日(三)
8:30~13:00登記 14:00抽籤 14:00~16:00 錄取者報到 ◎錄取者如未於登記當日16:00前報到,視同放棄 |
3-5歲班 |
5、4、3足歲不利條件幼兒暨5足歲幼兒 |
5、4、3足歲不利條件幼兒(詳如表2)。 5足歲優先錄取幼兒: 順位一:家有3胎(含)以上之5足歲幼兒;國(市)立大學及其附屬(設)學校、公立國民小學或市立幼兒園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5足歲子女;父或母一方為新移民之年滿5足歲幼兒。 順位二:家有兄姊就讀該國小1、2年級之5足歲幼兒。 5足歲一般幼兒。 |
2歲專班 |
2足歲 幼兒 |
2足歲不利條件幼兒(詳如表2)。 2足歲優先錄取幼兒: 順位一:家有3胎(含)以上之2足歲幼兒。 順位二:家有兄姊就讀該園或該國小1、2年級之2足歲幼兒。 2足歲一般幼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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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階 段 |
5月25日(四)
8:30~13:00登記 14:00抽籤 14:00~16:00 錄取者報到 ◎錄取者如未於登記當日16:00前報到,視同放棄 |
3-5 歲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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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足歲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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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階段未錄取之3-5足歲不利條件幼兒(憑優先入園卡)。 5足歲一般幼兒。 4足歲優先錄取幼兒: 順位一:家有3胎(含)以上之4足歲幼兒;國(市)立大學及其附屬(設)學校、公立國民小學或市立幼兒園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4足歲子女。 順位二:家有兄姊就讀該園或該國小1、2年級之4足歲幼兒。 x4足歲一般幼兒。 |
2歲 專班 |
2足歲 幼兒 |
第1階段未錄取之2足歲不利條件幼兒(憑優先入園卡)。 2足歲一般幼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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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階 段 |
5月26日(五)
8:30~13:00登記 14:00抽籤 14:00~16:00 錄取者報到 ◎錄取者如未於登記當日16:00前報到,視同放棄 |
3-5 歲班 |
5、4、3足歲幼兒(含3足歲保留名額10位) |
第1階段未錄取之3-5足歲不利條件幼兒(憑優先入園卡)。 5足歲一般幼兒。 4足歲一般幼兒。 x3足歲幼兒(含保留名額): A.3足歲優先錄取幼兒,錄取名額為開放3足歲 幼兒缺額之1/3為限: 順位一:家有3胎(含)以上之3足歲幼兒、國(市)立大學及其附屬(設)學校、公立國民小學或市立幼兒園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3足歲子女。 順位二:家有兄姊就讀該園或該國小1、2年級之3足歲幼兒。 B.3足歲一般幼兒。 ※5、4足歲一般幼兒登記後之缺額,併入3足歲保留名額,供3足歲幼兒登記抽籤。 |
備註: 1.登記申請應備文件:戶口名簿(足資證明幼兒與父母一方、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設籍本市, 且共同設籍同一戶);居留本市之外籍、華裔須出示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2. 第3胎 (含)以上請備兒童證明卡。 3. 優先錄取資格:家有3胎(含)以上之幼兒、父母一方為新移民之年滿5足歲幼兒、家有兄姊就讀該園或該國小1、2年級者,設有排富限制,符合該資格者需檢具父母雙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104年)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之核定通知書。 4.教職員工子女優先,限就讀其父母所任職之校(園),須出示其所任職之學校在職(服務)證明。各校(園)編制內教職員工以106年8月1日在職者為準。 5.「家有兄姊就讀該園或該國小1、2年級」,其兄姊身分認定限「原園直升幼兒」,或「新學年度就讀該國小1、2年級者」。 6.以家有兄姊就讀該國小1年級身分優先登記者,需檢附106學年度該國小新生入學報到通知單及切結書。 |
(四)優先入園之2-5歲不利條件幼兒資格及應檢具證件一覽表(表2)
順位 |
優先入園資格 |
應檢具證件 |
1 |
低收入戶子女 |
u戶口名簿 u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核發之低收入戶卡或當年度審核通過公文 |
中低收入戶子女 |
u戶口名簿 u 社會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卡或當年度審核通過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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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 |
u鑑輔會核發之學前身心障礙幼兒鑑定安置通知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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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符合優先入園資格之身心障礙幼兒須依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規定辦理【詳情請洽臺北市南區特教資源中心。電話:8661-5183轉706~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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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 |
u戶口名簿(「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或「現住人口+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得免設籍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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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u戶口名簿 u社會局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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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監護人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
u戶口名簿 u父、母或監護人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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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安置於本市之幼兒 |
u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文(得免設籍本市) |
3 |
危機家庭幼兒 |
u戶口名簿 u社會局核發之危機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
4 |
兄弟姊妹為身心障礙且就讀同一幼兒園 |
u戶口名簿 u兄弟姊妹經鑑輔會核發之學前身心障礙幼兒鑑定安置通知單 |
u兄弟姊妹身分認定限「原園直升幼兒」及「當學年度身心障礙優先入園之新生」,不含「當學年度原園應屆畢業升該國小1年級新生者」。 |
七、其他注意事項及補充規定
(一)優先入園之審核:辦理優先入園應查驗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所出具有效期限內相關資料。
(二)放棄原園直升之幼兒,若至其他幼兒園就讀,需重新登記,並參加抽籤。
(三)登記
1、每位幼兒限登記1園,非經切結放棄不得於第2園登記,違反規定者,取消其所有錄取資格,
備取不在此限。
2、已錄取之幼兒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視同放棄錄取。
3、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受理登記。
4、符合優先入園資格幼兒未於規定時間內登記,視同放棄優先資格。
5、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報名,須分開登記,惟電腦抽籤時以「一籤」或「多籤」方式抽出,由
家長自行決定。
(五)報到:各階段錄取之幼兒如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六)備取與遞補
1、逾時未辦理報到者,以棄權論,應由備取幼兒依順序遞補至額滿為止,惟符合優先入園順位1
至4之不利條件幼兒、5足歲幼兒,得依序優先遞補。
2、已報到之幼兒未依期限繳回繳款單時,以棄權論,並依備取順序遞補。
3、備取順序,依5、4、3足歲分齡及各該階段登記抽籤順序依序遞補。
4、登記申請本市公立幼兒園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造或出具不實之情事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並追溯其法律責任。
(七)本園簡章所揭示之各項招生事項,均依據臺北市106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公告所載為準, 如欲知其詳細之招生說明,敬請參閱本園或教育局網站之公告。
(八)本園地址:臺北市士林區至誠路1段62巷70號 電話:2831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