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法律課程:關於請假與缺曠課規定

今日在班上進行法律課程,

與孩子們討論請假與缺曠課問題--

孩子們都清楚知道--

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構成中輟的規定,

但不知--無故缺課累計達七日(49節課)以上的規定。

 

班上孩子請假,以事假、病假居多。

事假,老師尊重家長的請假原因。

目前僑信國小請假規定--兩天以內導師核准.;三日以上轉核生教組;七日以內轉核教務學務主任;七日以上轉核校長

 

身體不舒服,請病假無可厚非,畢竟有健康身體,才能有效率的學習。

若身體不舒服而必須請病假,記得看診之後,告訴老師診所名及病名,老師必須填報;

若有傳染性疾病,依規定必須通報。真正完成病假手續!

 

若身體微恙、症狀輕微,未實際看診(如:在家休息、觀察),請假1日為合理;

必須請病假2日以上(含),症狀應該是很明顯而且極度不舒服,應該會到診所、醫院治療,因此應該會有診斷書或藥袋。

這樣就有病假的證明,即可完成請病假手續。

 

若症狀輕微,不影響學習卻藉故不到校,則老師會登記曠課。

若累計達49節課,則構成中輟(長期缺課),依規定學校必須通報,由權責單位處理。

 

為了孩子正常學習、享權利與盡義務,再麻煩各位家長多費心!

 

班上孩子大多是樂於學習、享受學習,希望大家都能在學校精彩、快樂、豐富的學習!

共勉之!

 

班上有許多法律方面專業的家長,若老師解讀錯誤,不吝指正老師,

讓班上家長更正確認識這部分的規定喔!

感恩!

 

相關法律條文--

 

強迫入學條例

第 8-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輔導其復學;其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9 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

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者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到入學通知時,應於規定期限內,帶領子女或受監護人前往指定之學校入學。

二、隨時督促已入學之子女或受監護人正常上學,並參與學校親職教育,及密切聯繫配合學校實施生活、倫理與道德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第 8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長期缺課,指全學期累計達七日以上,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者。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未入學學生:指新生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就學。

二、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