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氣候變遷因應法」業奉總統112年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10681號令公布,詳如附件

一、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自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因全球氣候變遷情勢嚴峻,國際產業供應鏈對減碳要求持續增加, 鑑於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現行條文著重於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制度之建構,為與國際接軌及兼顧永續發展需求,因此予以檢討修正。修正條文經立法院112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奉總統於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自112年2 月17日生效。本次修正重點主要為納入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確立部會權責、增列公正轉型、強化排放管制及誘因機制促進減量、徵收碳費專款專用、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納入碳足跡及產品標示管理機制,並強化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機制等。

二、為配合旨揭修正條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後續將增(修)訂氣候變遷因應法相關子法,俾利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及業者遵循,並召開說明會,以廣為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