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23日臺教資(六)字第1060025517號函暨環境教育法第18條規定辦理。
二、為符合法令規定並確保本市所屬學校均可取得認證以順利推動環境教育,爰請各校校長或指定相關人員取得「教育部或環保署環教教育人員認證證書」。
三、研習對象:
(一)請本市尚未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研習證明書(24小時)」校長(含候用校長),務必參加,校長採優先錄取。
(二)學校指定人員106年度有退休或調校情形者,請務必派員(請遴派符合推動環境教育工作連續1年或累計2年以上之人員,建議以「學務主任」或「教務主任」擔任為原則,亦可指定具環境教育熱忱或專業之專任教師擔任)參加。
(三)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從事環境教育推動工作連續1年或累計2年以上。
(四)請各校自行確認校內人員是否已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24小時研習證書」,若無請務必派員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