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5月19日(星期三)起至5月28日(星期五)止,各公私立幼 兒園之幼兒停止到園上課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5月1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062037號函辦理。
二、考量國內疫情嚴峻,為降低群聚感染之風險,請各公私立幼兒園幼兒旨揭期間停止到園上課,暑假期間不另行補課為原則。
三、幼兒園之教職員工以到園為原則,家長倘因故無法在家照顧或無法進行居家照顧者,各園仍應安排人力,持續提供幼兒到園照顧及用餐之服務。醫護人員子女,優先安排到園照顧,請幼兒園務依前開原則辦理。
四、家長若有請假親自照顧幼兒之需求,得比照相關規定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家長其中一人如有照顧12歲以下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依勞動部規定,防疫照顧假因係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家長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期間不予支薪。
五、至幼兒園於停止到園期間,因未提供服務,相關退費規定說明如下:
(一)公立(含專設)、準公共、私立幼兒園:家長自行繳交之費用,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收退費規定,由幼兒園辦理退費。
(二)非營利幼兒園:依法停課日數連續達5日以上者,按幼兒每人每月實際繳交費用,乘以請假或停課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總日數之比率,再乘以百分之三十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