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大港國小附設幼兒園招生簡章

 

一、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3月11日南市教特(一)字第1100333215號函辦理。

二、 報名資格:

(一)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有居住事實之學齡滿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104年9月2日至107年9月1日出生者。)

(二)原住民籍幼兒。

(三)外國人士持有居留證且居住本市,其子女年齡須符合前項規定。

(四)非設籍本市之幼兒,各園得於完成第2次入園登記作業後且仍有缺額時招收之。(惟不得享有本市預算之補助款。)